物权法解释:第九⼗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修缮】
第九⼗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
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或者重⼤修缮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九⼗六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修缮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
共有⼈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处
分。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七条第⼆款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共同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百⼆⼗
条第⼆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全体之同意。”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细
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的要求。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间易滋
⽣⽭盾,丧失合作信⼼,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都⾸肯,机
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多数决”的原则。但如果按份共有⼈
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事。
为了提⾼共有物的使⽤效率,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
担。例如甲⼄丙兄弟三⼈各出资30万元购置⼀套房屋。甲⼄⼆⼈因⽣意缺钱,可以以⼆⼈在该房屋上的份额向银⾏质押并获
得贷款60万元。如果甲⼄⼆⼈到期不能归还银⾏借款,丙对甲⼄⼆⼈在该房屋上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丙可以向甲⼄⼆⼈各
⽀付30万元,甲⼄⼆⼈在向银⾏还贷的同时,也消灭了与丙的按份共有关系。
(⼆)对按份共有物的重⼤修缮
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重⼤修缮,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对共有物的改良。对共有物的重⼤修缮或称改良⾏为,是在不改
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共有物的效⽤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例如甲⼄丙兄弟三⼈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由于对共有
物的重⼤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需费较⼤,需要各共有⼈按照⾃⼰所占共有物份额的⽐例⽀付重⼤修缮费⽤,因此为维护
多数共有⼈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共有物作重⼤修缮的⾏为规定实⾏“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即占共有物三分之⼆以上份额的共
有⼈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修缮。
经查⼤陆法系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相对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百⼆⼗条第
三款规定:“共有物之改良,⾮经共有⼈过半数,并其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者之同意不得为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
区⽴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相对多数决”原则,但是其强调不但份额过半数,共有⼈的⼈数也要过半数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
物进⾏改良。我国物权法第九⼗六条只是规定占份额三分之⼆以上共有⼈同意,即可对共有物进⾏重⼤修缮。应当说这样规定
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既能体现物尽其⽤的原则,⼜能兼顾多数共有⼈的利益,可以说是兼顾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
(三)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就是各共有⼈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
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例如,甲⼄⼆⼈为夫妻关系,甲⼄⼆⼈共同共有⼀辆汽车。
在对这辆汽车的转让问题上,必须在甲⼄⼆⼈⼀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将该车转让。
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致决”的原则是传统民法的通例,例如瑞⼠民法典第六百五⼗三条第⼆款规定:“⾏
使所有权,特别是对物的处分,除有特别约定外,须经全体共同共有⼈⼀致同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百⼆⼗⼋条规
定:“公同共有⼈之权利义务,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使,应得
公同共有⼈全体之同意。”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坚持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致决的原则。《⼈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
的意见》规定:“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擅⾃处分
共有财产的,⼀般认定⽆效。其他共有⼈明知⽽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为夫妻关系,甲⼄⼆⼈可
以对共有财产约定⼀个各⾃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如对价值100元以下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不经过另⼀共有⼈的同意。如
果双⽅有此约定,则依约定⾏事。
(四)对共同共有物的重⼤修缮
⽆论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作重⼤修缮,特别是对价值较⼤的共有财产作重⼤修缮,往往事关
各共有⼈的利益,⼀般需要从共有财产中⽀付费⽤,还可能基于修缮⽽使共有⼈在⼀段时间内不能使⽤,或者影响共有物所创
造的价值。所以本条规定,在对共有物作重⼤修缮的,须经全体共同共有⼈⼀致同意,但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对共同共有物规定“⼀致决”的理论基础
共同共有以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这种共有关系的当事⼈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具有⼀定的⼈⾝关
系,如婚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除具有⼈⾝关系之外,还具有⼀定的财产关系,⽽共同共有
则属于家庭财产的⼀个常态。法律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对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形式的共有⼈之间的权利义
务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各共有⼈利益的同时,同时也维护共有⼈之间的和睦。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就是各共有⼈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夫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地对共有物⾏使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本质特征。我国是⼀个具有⼆千多年封建历
史的国家,封建的⽗权主义、夫权主义在⼀些家庭中还有所表现。在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及⾏使其他权利的问题上,侵害妇⼥
或其他共有⼈利益的情况仍然很多。男⼥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等权利⽅
⾯,也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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