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3: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餐饮业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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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

所谓"管辖"指的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离婚,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也即哪一个法院

有管辖权的问题。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谁都愿意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涉及到诉讼成本、

个人关系及地方保护的问题,所以确定管辖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谁更有

利的问题。

一、级别管辖:离婚案件的第一审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军婚和涉外离婚也不例外。有的

案件一审是在乡镇法庭审理,上诉是不是就到县法院了?其实不然,乡镇的法庭只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

构,代表基层法院来行使审判的权力。法院的判决书盖的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它与直接由基层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诉后二审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

管辖原则。

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

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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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

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

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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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法院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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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房子现在总值70万元,我要求离婚判35万元,法院诉讼费要收多少?

应当财产部分是25000元加上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我从网上看了,好象都是这样说的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

方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390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

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

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

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首先谈谈地域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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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

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

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管辖,仅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此法院上还有一些特殊性规定,在此不一一阐述。

其中关于涉外管辖的法律规定,在网站相关栏目另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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