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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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
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2.04.14
•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
【基本案情】
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
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
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
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
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
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
资对价820万元。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
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
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
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
决通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
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
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
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
价格成交。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
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
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
额清偿。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转破”工作中强化对有挽救价值企业的识别,直接移送破产重整
审查,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有效适用分段清偿保
障民生债权,实现困境企业重生的典型案例。对于执行过程中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
救价值的企业法人,通过充分释明,引导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
查,为企业再生创造空间。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后,指导管理人与债
权人积极沟通,在征得原重整投资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情况
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获得各表决组全票通过。采用普
通债权1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的分段清偿方式,使得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
充值卡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民生稳定。
案例二:懋光实业(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债权人推荐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7日,因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懋光实业(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懋光公司)向吴江法院提出申请重整,并请求在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
整。经审查,懋光公司提交的材料可初步证明其已出现破产原因,且已有部分意向
投资人表达投资意向,债权人亦希望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故
为准确识别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吴江法院决定对懋
光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根据债务人、出资人和主要债权人的推荐,选定管理人名册
中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和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担任
预重整期间的联合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积极履职,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信息,协助债务人通
过“公开招募+现场竞价”的方式引入意向投资人,引导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并
获得出资人和多数债权人的同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还通过了确定临时管理人为转
入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的决议。2021年11月29日,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
整工作报告,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
为重整管理人。得益于预重整期间的良好工作基础,2021年12月31日,管理人
将根据预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对预重整方案
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获高票通过。根据重整计划,有
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将获得24.31%的清偿,是模
拟清算状态下清偿率的3.3倍。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
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预重整提升重整案件审理质效、赋予债权人管理人选任推荐权的典
型案例。本案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32天,充分展示了预重整
简化重整程序的功效,以及重整程序固定庭外协商成果的价值。本案中,审理法院
还吸收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关于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程度指数的内容,赋
予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推荐权,具体表现为以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决
定临时管理人在转入重整程序后是否为正式管理人。此举有利于提升债权人对重整
程序的参与度,完善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机制。
案例三:苏州市庄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清算转和解、快速审理方式、独任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2日,吴江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市庄信工程建
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
务所担任管理人。因本案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吴
江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前期,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高效完成财产调查接管、债权申报审查等
工作。期间,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2021年4月13日,吴江法
院组织召开庄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表核查
等议程后,债务人当会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审理法官经审查认为和解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会裁定和解并适时调整会议议程,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
决,经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吴江法院随即认可和解协议并
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和解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程序之一,具有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的功能,在化解中小微企业债务风险方面仍有独特优势。本案是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运用破产和解制度高效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针对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上口头提出的和解申请和陈述的和解协议草案,当会一并完成裁定和解、表决
和解协议草案、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等程序,该案自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至认可
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用时仅50天,充分发挥了破产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
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功能。根据和解协议,本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获
85%的清偿,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了企业自救,达到各方利益共赢的法律效
果。
案例四: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复工续建、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丽湾域”项目由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于
2014年开发建设,后因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致项目停工、800余套预售商品房无
法按期交付、2000余户已入住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2016年10月27日,吴江法
院裁定受理鼎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鼎基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吴江法院依法监督指导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购房人登记
等工作,同时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的特殊性,要求管理人耐心解答购房人疑问,与
债权人充分沟通。为此,管理人在售楼处大厅现场办公,接受权利申报和法律咨
询,并开通“苏州鼎基管理人”及时发布工作信息。截至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召开前,共有194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数额达32.83亿元,其
中有80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登记为购房人。考虑到债权人人数众多、审判法庭
无法容纳的情况,为方便债权人参会、保障会议安全,吴江法院与政府部门积极沟
通,妥善确定会议场所、合理配置安保力量。2016年12月26日,鼎基公司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在吴江区体育馆成功召开,会议核查了《购房人权益登记表》《债权
表》,高票通过《财产管理方案》《继续营业方案》等五个方案,其中《继续营业
方案》的核心内容即是“丽湾域”项目的复工续建,包括续建范围、续建主体、续
建资金来源、续建周期、验收标准等。
续建方案通过后,吴江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开展复工准备,通过两个月的谈
判、沟通、协调,与总包单位、各分包单位相继签订复工续建合同。为确保工程按
期进行,管理人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向第三方融资借款5000万元。2017 年3月10
日,“丽湾域”项目举行复工仪式。续建过程中,管理人以已有监理单位和外聘工
程师双监督手段确保工程质量,以每周一会制度确保施工进度,以每周告知进展方
式接受购房人监督。2017年11月,续建工程提前完工。为加快验收节奏,吴江法
院指导管理人提前邀请有关验收部门对工程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同时,
根据时间节点,制定验收计划,能同步验收的同步验收,能先行验收的先行验收,
大大提高了项目的验收效率。对验收中遇到的问题,吴江法院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
与相关部门协调,寻求最快速、最妥善的解决方案。2018年7月,“丽湾域”项
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并向800余户业主交付房屋。
与此同时,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快速有序推进鼎基公司财产变价工作。通过详
尽调查梳理,管理人按照《财产变价方案》分别实施对鼎基公司名下未出售50套
住宅、苏河鼎城南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太湖鼎城酒店及商业用房、地下
车位等资产的拍卖。截止2020年4月,除了涉及诉讼的两套住宅及少量商铺外,
鼎基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全部售出,共计获得拍卖款10亿余元。另外,管理人聘请
税务师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事宜,通过专业税务筹划,降低破产成本。2021年1
月27日,管理人将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财产
分配将分二次进行,第一次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待完成土地增值税汇缴
后,将对剩余的预留款项进行第二次分配,该分配方案最终获得高票通过。2021
年1月28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3月31日,最后分
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鼎基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历时四年又五个月,以5000万元的共益债融资撬动完成1.4亿元、12万
方工程的续建、验收、交付,是吴江法院目前审结的涉及债权人、购房人数量最多
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也是首例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自行完成复工续建的案
件。本案从管理人指定,到债权人会议召开、续建资金来源、土地分割、项目竣工
验收、房屋产证办理、税费汇算清缴,无不存在府院联动的身影,是府院联动机制
保障破产审判顺利开展的生动典范。
案例五:苏州泰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整体处置
【基本案情】
苏州泰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宝置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为一
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剑鑫大厦”项目,因拖欠工程款致工程烂尾。2020
年9月9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泰宝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苏
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后,进一步调查发现泰宝置业公司名下“剑鑫大厦”已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在建工程主体虽已封顶,但二次结构并未完成。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
一方面前往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调取在建工程施工及备案材料,并听取对
“剑鑫大厦”处置的意见;另一方面,就债务人表达的重整诉求,在征得债权人会
议意见后,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寻意向投资人,并与多家金融机构商议重整融资的
方案。后因无确定的意向投资人,且债务人最终也向管理人表达了放弃重整的意
思。经管理人申请,2021年2月7日,吴江法院裁定宣告泰宝置业公司破产。
2021年3月22日,管理人对泰宝置业公司名下“剑鑫大厦”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
在阿里拍卖破产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中同时载明了管理人接管到
在建工程施工及备案手续材料,最终以4817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2021年5月14
日,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高票通过,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0.73%。2021
年5月29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5月31日,最后分
配完结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泰宝置业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存在烂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可在听取债权人会议
意见后,对债务人有无重整可能进行初步调查,不具备挽救价值的应及时申请宣告
破产。拍卖在建工程时,应全面接管收集在建工程前期施工备案材料,理顺续建手
续,明确拍卖成交后的配合交接材料义务,以打消竞买人顾虑,提交拍卖成功率。
案例六:苏州市立城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接管财产、长期租赁、破除执行梗阻
【基本案情】
苏州市立城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城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
机,于2015年起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多家法院有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高达1.3
亿。因厂区内长期租赁户较多,在执行程序中一直难以对其名下房地产进行处置,
执行案件化解成为难题。2019年6月5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苏州顺朗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该案中,除去顺朗公司对立
城公司的债权外,顺朗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变价后,扣除优先权、破产费用及共益
债务后用于分配的财产仅为106万元,480万元的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鉴
于在第一次分配时,顺朗公司对立城公司的债权仍执行未果,顺朗公司管理人向吴
江法院申请立城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4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立城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立城公司后,重点工作是解决公司厂区内的租赁问题。经管理人调
查,立诚公司厂区内的配电设施、安保和清洁工作均由某新材料公司控制,水电户
名亦在该公司名下。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一方面为案涉不动产办理了财产保险,
并及时委派物业管理公司为厂区提供秩序维护、财产看管、疫情防控服务;另一方
面在某新材料公司不愿配合的情况下,仔细梳理相关财产登记更名的过程,后将水
电户名过户至债务人名下,由管理人控制。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实现了对厂区的全
面有效控制,为与承租户协商沟通奠定了基础。
在与承租户的谈判过程中,管理人考虑到承租人在厂区内经营多年,搬迁成本
巨大,暂时同意承租户继续使用租赁厂区进行生产经营,但向所有承租户释明原租
赁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如要继续租赁的,必须与管理人重新签订场地占用协议,按
评估价格调整租金并承诺在拍卖成交后三个月内搬离。具体操作中,管理人首先选
择与影响力大、有协商可能性的承租户签订了场地占用协议,以此推动谈判。经多
轮协商,最终与绝大多数承租户签订了搬迁协议,其余承租户鉴于前述情况也在管
理人限定的期限内陆续自行搬离。针对厂区内独立的西厂房,考虑到该厂房内两家
承租户生产效益好、搬迁成本巨大,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后,与该两家承租户签订了
新的租赁合同。至此,立城公司厂区内的所有租赁问题均全部得以解决,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也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7月19日,经过316次出价、
309次延时,破产人名下房地产最终以1.37亿元的价格成交。2021年10月23
日,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债权人高票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3
日,第一次分配完结,普通债权清偿率23.32%。2021年12月30日,顺朗公司在
收到立城公司的分配款后,实施第二次分配,119名职工的480万元债权全额清
偿,7200万元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6%。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破产程序推动化解执行难案、高效解决租赁问题的典型案例。为解决
119名职工合计480万元的债权清偿,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另案破产管理人及时申
请本案债务人破产清算,推动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快速处置,最终全额清
偿职工债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针对一直困扰执行拍卖的长期租赁问题,由管
理人通过行使合同履行挑拣权、自主谈判、借助府院联动机制,与15家对债务人
财产无增值价值的租户达成搬迁协议,与2家对债务财产有增值价值的租户签订新
的租赁协议,该处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顺利处置完毕,充分体现了借助
破产程序破除执行梗阻的效果。
案例七: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管理人责任保险、危废处理、变价方案重新表决、职工债权、集资
款
【基本案情】
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
被多家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合计4.46亿元。2019年4月,大
象公司因环保原因被政策性关停。2020年4月,经多家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
院将大象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2020年5月14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大象公
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大象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前,大象公司厂区内存在30余家租户,存放化工设备的生产车
间亦被出租,此前因环保原因被拆除的部分化工设备原地存放,安全隐患较大。针
对大象公司财产的复杂情况,受理破产申请后,吴江法院一方面指导管理人购买管
理人责任保险和综合财产险,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有效分散管理人履职风
险、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尽快完成清租工作,管理人对租
户情况逐一进行调查后,制定了具体清退方案,对于实际支付租金的租户,解除租
赁后未使用的租金及押金将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在未能接管到债务人货币财产的情
况下,为尽快解决因大量租赁导致的厂区环保及安全隐患问题,管理人协调第三方
垫付该部分用于清退租赁的款项。经过管理人与租户的反复解释沟通,最终于
2020年11月底完成了全部清退工作。清退工作完成后,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决
议的变价方案首先对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变价,经五次拍卖后,最终于2021
年1月14日拍卖成交。因在机器设备的拆除过程中发现管道内尚残留有大象公司
制漆时所产生并遗留的危险废物,为确保现场安全,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管理人
监督买受人聘请有资质的拆除单位进行拆除,同时自己委托有资质的固废回收处置
公司对厂区内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处理。截至2021年5月,上述机器设备及危险废
物全部拆除或处理完毕。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大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已通过了单独变价的方案。
与大象公司不动产紧邻的同期亦启动破产程序的吴江环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环亚公司)名下不动产,也由其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单独变价的方案。在清退工
作完成后,大象公司管理人与环亚公司管理人即将各自实施变价时,有意向买受人
提出希望将两处不动产进行合并拍卖,并承诺愿以高出评估价近1倍的价格托底。
鉴于该种新情况,为提高拍卖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制定了新
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并获通过。2021年7月,前述不动产以意向
买受人托底的价格拍卖成交。
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的同时,管理人对破产债权亦依法进行了审查认
定,另经调查公示确定了133名职工的职工债权1493万元。2021年春节前期,在
机器设备已先期拍卖成交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职工因长期拖欠工资而导致的生活
困难,经管理人与机器设备抵押权人协商,抵押权人同意自其优先受偿金额中先行
垫付职工债权350万元,以解职工燃眉之急。除管理人主动调查公示的职工债权
外,另有95名职工申报约5000万元的集资款债权。管理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
法文件的规定,基于大象公司职工参与集资的款项均不是依靠工资收入(如职工的
亲戚朋友以该职工的名义参与集资),且均以获取高额收益为目的,而非职工以个
人工资性收入支持企业渡过经营困难的事实,管理人认定其性质为普通债权。管理
人作为认定后,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起相关诉讼。
2021年12月2日,在破产财产变价完成后,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
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通过,6.58亿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9.59%。2021年12月
29日,现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吴江法院裁定终结大象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面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关系复杂的情况,管理人勤勉
忠实履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案件妥善处理的典型案例。第一,管理人应当
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包括排除安全隐患、符合环保要求。实务中,管理人可借助
保险机制保障债权人权益、分散履职风险。第二,在出现新情况后,管理人应基于
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敢于作出判断、提出
意见,适时调整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第三,管理人应
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调第三方垫资等灵活方式推动职工权益及
时兑现,同时严格职工债权认定范围,维护破产程序中债权公平受偿的原则。
案例八: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未来收入、清偿计划、免除债务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债务人邱某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邱
某某因经营木业公司而对外负债,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相关执行案
件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邱某某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
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
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在征求邱某某债权人意见后,吴江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
裁定受理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邱某某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并接受债权申报,最终形成财产调查和债权审查报告。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
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债务清理规定》)第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
的债务人,应以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的方式申请债务清理。结合邱某某月收入5000
元左右的实际状况,管理人指导邱某某拟定了个人债务清偿计划。但在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上,该清偿计划未能获得通过。第一债权人会议后,在邱某某同意提高清偿
率的前提下,新的清偿计划经表决全票通过。根据该清偿计划,邱某某将在六个月
内支付108000元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未予偿还的23万元债务
将免除,同时在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之日起设置三个月的信用考验期。2020年12月
19日,法院裁定批准上述清偿计划并终止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2021年3月5日,因邱某某已执行完毕清偿计划,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邱某某
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后经三个月信用考验期,未发现邱某有逃废债的行为,管理人
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2021年6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免除邱某某未能清偿的债
务,并随即解除对邱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吴江法院依托成熟的“执转破”经验,参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遵
循个人破产制度逻辑,通过指定管理人、表决清偿计划、制作节点文书、设定信用
考验期等具体措施,以求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实现免责的法律效果,努力为个人
破产立法积累实践经验的典型案例。在清理方式的选择上,为平衡债权人清偿利益
和债务人生存发展利益,结合债务人的收入状况,引导债务人以其未来一段时间内
的收入为清偿标准制作相应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在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情
况下,积极协调债务人调整清偿计划,最终获得债权人一致同意。
案例九: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特殊免责、自由财产、生存权
【基本案情】
因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钱某某陷入债务危机,其名下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吴
江法院拍卖并分配完毕,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5月19日,钱某某向吴
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钱某某每月必要生活费用1000元,除每
月残疾补助1000元外暂无其他收入,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
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未发现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有妨害诉讼、
规避执行的行为。2021年6月29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一
案,并指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进一步调查发现,钱某某在2016年度因中风导致偏瘫,左
侧肢体功能一度完全丧失,并于2017年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钱某某中风后至
今五年没有工作,因其未到退休年龄也无养老金发放,每月仅有约1000元的残疾
补助,目前属于既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的状态。钱某某所有银行卡近五年
的流水中,仅有生活和医疗等必要支出,不存在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
记录。在本次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钱某某无不诚信行为。尽管其行动极为不便,
但仍然积极配合管理人各项调查工作,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的询
问,并作出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管理人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制作《钱某某个人财
产状况调查报告》(含豁免财产清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上述报告未获通过。
2021年10月13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据《个人债务清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认可《钱某某个人财产状
况调查报告》,并准予钱某某保留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2021年10月
19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钱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准许钱某某保留
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2021年11月26日,吴江法院依据《个债清理
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终结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1年12月9
日,钱某某向吴江法院申请免责。2021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发表独
立意见,同意钱某某免责申请。因钱某某属于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状
态,符合《个债清理规定》关于特殊免责的规定,也满足执行终结的法定条件,吴
江法院于2022年1月5日裁定免除钱某某未清偿的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在类个人破产清算案中,基于债务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
力之特殊情形裁定免除债务,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以全体债权人自
愿接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约束为基础,在管
理人详尽调查债务人财产收入、劳动能力以及生活现状等事实后,针对债权人会议
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的情形,裁定认可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准予保留自由财产,实现个体权利保护与团体决策效率的平衡;在管理人发表同意
免责的独立意见后,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充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
利。
案例十:苗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诚信考察、终结程序、
【基本案情】
苗某某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最终进入法院执行程
序。吴江法院拍卖苗某某名下房产后,扣除抵押金额剩余五十多万元款项可供分
配。2021年1月20日,苗某某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
对苗某某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
故吴江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裁定受理对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指定江苏
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苗某某的管理人,并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苗某某案件的执
行。
【审理情况】
受理申请后,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接
管等相关工作。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
申报财产不实。管理人调查发现苗某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24台套口机,苗某某
还从事电脑制版等工作,但苗某某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其次,未能如实陈
述个人负债情况。苗某某陈述其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苗某某还
结欠两家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再次,隐瞒实际住所。经管理人多次询问,
苗某某承认其已搬离原申报住址;最后,苗某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
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综合上述情
况,管理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2021年3月25日,吴江法院裁定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
律文书的执行,并对债务清理程序中发现的24台套口机采取了查封措施。2021年
4月1日,针对苗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吴江法院作出决定书,对苗某某处以
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债务人因存在不诚信行为致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并予以的典型案例。
能够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债务人,必须符合诚实且不幸的标准,最终实现免责
的效果还需经过信用考验期。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管理人需对债务人经济生活情况
做详细调查,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应申请法院终结清理程序。
审理法院应根据债务人不诚信行为情节,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一方面增强债权人对
清理程序的认同感,体现清理程序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对其他债务人也起到震慑
作用,确保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可以帮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
生。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4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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