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5: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赤危机)

医疗事故三级丁的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

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费、(中西)药费、住院

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

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

自另医院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

或者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已痊愈后,

没有必要再住院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

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适当的美

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本身原有

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

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

处方药品和项目判断。凡用于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

费、检查费、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

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

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

同时,也在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

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

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

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

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

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

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

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

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

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

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

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

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

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

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

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

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

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143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

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

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

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

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

以下的工作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上海市

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20/天。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

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

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

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

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

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

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

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

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 残疾用具费

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

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

属残疾用具。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

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

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

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

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

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

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

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

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

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

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

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

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

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

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

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

担的那一份费用。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

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

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在

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

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

个子女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

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见本文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节)

(九)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必须转院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

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

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

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

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

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

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

上海目前住宿费标准是60/天。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

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

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

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

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

为合理。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用。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

亲属。《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

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

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

他近亲属为原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

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

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

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

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

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

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

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

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

数不超过2人。

把上述(一)至(十一)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用相加后所得出的总

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但是,计算出全部损

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

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

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

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

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

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

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1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976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