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
请假管理制度1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员工工作时间付出的凭证,亦是公司给付薪资报酬的原始依据。
员工自报到之日起,直到离职之日止,必须依公司规定进行考勤;
2、每月员工考勤将以考勤机打卡为准,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出
勤,不准迟到早退;
3、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8:30AM——5:30PM),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个人私事,如果因为私事办理必须按照规定请假,否则
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
4、中午休息时间离开公司,需重新打卡,超过时间按旷工处分。工作时间
离岗,没有填写出门单、或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将处予,50元/
次;
5、5、1、迟到: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逾时到岗位则视为迟到;
5、2、早退:员工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则视为早退;
5、3、旷工:员工无故不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出勤或离岗4小时及以
上者视为旷工;
6、忘记打卡者,或因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时打卡者,须在24小时内告知
人力资源部,否则视为旷工;
7、员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门单上注明,并由部门最高负责人
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8、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内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扣除当月工资的百分
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员工连续旷工三日或者三个月内非连续旷工达五日,公司将视为该员工
自动离职
10、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
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查过三十天,公司将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绩效以结果导向为原则(即以工作结果完
成为标准),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则不属于加班;
2、上级临时交办工作,并且需要非工作时间立即完成,则属于加班范畴;
3、员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上级
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方准予加班;
4、员工加班,均属于非工作时间,及假期时间加班,按小时计算工资;
5、加班必须是员工自愿,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6、加班必须有实际之工作产出(包括实质产品产出或脑力产出);
7、加班可以通过填写“加班申请单”去人力资源部换取“调休单”调休,
或由公司发放加班费;
8、加班费用支付标准遵循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法定标准;
9、员工自愿参加训练课程或公众性活动、集会、会议、义务劳动等,均不
属于加班;
三、调休
1、有周六周日加班(整时数)的,可申请调休;
2、调休以正常上班计薪,不计加班费;
3、生产线员工调休由公司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安排;
4、当年度未修完的调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带薪年休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依据员工年休假规定,享有年休假,
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产力不受影响为前提;
2、2、年休假为有薪假期,员工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日计发工资
2、3、公司可视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4、当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签核,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依法
办理补薪作业;
2、6、因个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数,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1、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当年度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2、当年度因个人原因,请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请假
1、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病可以事后补
假条)。未经请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视为旷工;
2、每季度员工事假请假天数限三天以内;
六、病假
1、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明;
2、病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资,连续工龄一年以上,年休病假
天数在15天/年内的,工资发放基数为月基本工资的70%;
3、其他病假情况,公司保留解释的权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处理私人事务请假;
2、连续请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请;
3、连续请假5天以上一周以下者,需要提前一周申请;
4、事假请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员工
可以请丧假料理丧事。
2、请丧假必须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可事后补办);
3、丧假不得超过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结婚登记一年内,可以申请休婚假;
2、婚假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3、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
嫁;
4、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
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产假休假规定根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进行休假;
8、产假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政策”;
9、休产假须提供医院证明;
10、产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产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
予男方护理假十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
天。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正常发放;3—6个月内的延长产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任何员工休产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3、女员工产前检查可享受累计10天的孕期体检假,根据实际发生天数从
产假天数中核减。
14、女员工初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产假15天;怀孕
不满4个月引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
医院证明,给假42天。
15、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情况的,一律按照事假处理,所有费用自理。
16、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不得重复计算假期。产假不应与其它公休假、
年假连休,如确有特殊需要,员工须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与人力资
源部门协调,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
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不可合并使用。
2、哺乳期间超过以上规定的,单位外往返时间不计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
出勤记录记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婚假、产假、丧假的福利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2、除上述各类假期外,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休假的,要事先经上级领
导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此类假期的薪酬发放由总经理决定,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
门。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指天数均为日历月,不得按实际工作日计
算。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员工均须按规定提前取得公司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
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1月30日
请假管理制度2
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
员工。
请假程序
第一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
条》,
并在总务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总务部销假,
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二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
等紧
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当日上班开始2小时内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说明
理由及预计返岗时间,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员工请假1天以内经部门组长批准同意;请假2天以内部门主管批准
同
意,请假3天以内科长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科长批准同意后,需经总经
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总务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组长批准和部门主管同意,否则做旷
处理。
第六条部门组长和部门主管请假,须经科长和总经理批准,总务部备案。
第七条一般员工请假时组长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后确认工作可以正常
进行
后签字,组长和主管请假时需提前安排好备份人员,确保请假期间工作可以
正常进行。
各类假种及安排
㈠事假:事假最小使用单位为4小时。员工因私事请假,每月不应超过3
天。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事假超过15天,对于请事
假超过15天的员工,取消年终奖金。
㈡公假:员工因公请假,如培训等与公司相关的事项,工资照常发放。㈢病
假:
1、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根据医嘱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申请
病假,并应当向公司总务部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本和病明进行备
案。
2、若因急病需住院多日的,应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及时向部门经理请假,并
于就诊之日起3日内持相关证明原件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
3、员工所享受医疗期设置:员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
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最多至24个月。
4、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期工资根据员工在
公司连续工龄设置:
①连续工龄不到两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70%计
发;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80%计
发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100%计发;
5、员工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济费。病假期工资根据员工
在公司连续工龄设置:
①连续工龄不到一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到不满三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50%
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的60%计发。
支付疾病救济费的,公司不再支付员工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上述所称的“假期工资基数”为员工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6、伪造病明或因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致伤者均不能按照病假处理。
㈣工伤假:
①因工负伤的员工,由公司领导认可并开具证明,享受病假待遇。
②因工负伤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凭工伤认定书到公司
登记,享受工伤假待遇。工伤假期间员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并计入有效出
勤天数;原先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在次月工资结算时补足差额。
公司对工伤员工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
位上班;不能在原岗位胜任的,公司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岗位。
㈤丧假:
①凡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凭相关证明给与
三天丧假。员工配偶父母、(外)祖父母丧亡的,凭相关证明,可申请1个工作
日的丧假。
②丧假需一次用完,不得分开使用;
③丧假如遇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④丧假期间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70%发放,不计入有效出勤天数。
㈥产假、陪产假: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
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③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④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
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⑤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员工,凭医院证明,所在单位给予连
续七日护理假;发放基本工资。
㈦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㈧婚假:
①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
证书上表明的登记日期为1月1日前的,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的员工,可享受10的婚假待遇。(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②婚假需提前一
周进行申请并出具结婚证,经总经理批准后一次性连续休完。③婚假自结婚起(以
结婚证书表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员工在上述有效期内或离职时没有休婚
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④婚假期间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70%发放,不计入有效出勤天数。
㈨国家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假。
员工每年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日。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休假办法,结
合公司业务需要,在节前发布通知。
以加班抵消请假的,由各部门组长进行统计并上报总务部。
附则
第一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未经本部门直属上级批
准,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2个小时以上的,一律作旷工处理;一周内累计迟到、
早退3次以上的,记旷工1天,当月全勤奖不予计发,另扣发3天工资。同时计
入年终奖金评定。
第二条员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
可
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
例
执行。
第四条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总务部所有。
第五条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__x分公司
6月26日
请假管理制度3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须先口头征得经理同意,再从办公室索取请假条填写。员工填
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领导审批。(临时
请假1小时内不需)。
2、各级管理人员应在确定不影响正常检测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较长假期必
须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3、一般情况下,员工请假须提前一天提交请假条,不允许临时(已过到岗
时间)请假,不允许人代请假,不允许事后补假。有特殊情况,也应在上班以
前亲自致电经理请假,回来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请病假,不超过三天的,可直接审批,超过三天的须提供县级医院
的诊疗证明,方可审批。
5、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在请假期间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并随时服从
公司安排。
第三条各种假别及规定
婚丧嫁娶、工伤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经开会协商后再行处
理。一般情况下: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10天为限。
2、病假:因病修养者,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
3、婚假:
②子女结婚可请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5天。
4、产假:
①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含产假休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流产假为15——20天,怀孕满4个月以
上流产的,流产假为60天。女职工享受流产假,必须是计划内生育,限终生只
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经开会协商后再行处理(以上假期均包括节假
日)。
5、丧假:
①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10天(包括节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5天(包括节假日)。
③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包括节假日)。
4请假时间规定1—5天,6—10工资推迟发15天发11—15工资推迟发一个
月发。请假本月满勤没有,取消优秀员工评比。
第四条奖惩制度
1、请事假期间员工工资一律不予支付(工伤除外)。
2、组长须关注员工满假未归现象,要及时联系跟踪,并知会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请假手续、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到岗者或请假期满不主动销假
者,按旷工论处,旷工一日,100元,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积旷工五天者,
按自动离职论处,扣发其所有工资。
第五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请假管理制度4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
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
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
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
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
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
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
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
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
单位报销。
(三)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
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
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
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
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
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
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
规定执行。
(五)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
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
部由职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
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
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
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
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
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
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
工资可以照发。
请假管理制度5
一、假期的审批
1、基层员工、班组长请病、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主管审核,厂长/
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2、主管级管理人员、厂长助理请病、事假,由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
总监批准。
3、厂长、部门经理请假,分管副总/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二、请假类别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请的假期。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有关人员的批准方
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以旷工论处。病、事假期间不计发薪资
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时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上班后1
个小时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向其部门主管或厂长(经理)请假批准方可,并由其
部门主管于4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报备,员工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
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此种情况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一次)。
2、婚假
①转正后的员工结婚可申请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
主管、厂长审批后持有效结婚证书及户口本到人事行政部办理请假手续。
②员工申请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书二个月之内申请。
③员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丧假
公司员工的三代直系亲属(嫡亲父母、子女、配偶、嫡亲兄弟妹、祖父母,
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死亡证,
享受三天有薪假。
4、伤假/公假
①员工因工作受伤,必须在受伤的两日内持本人书面《事故报告》(伤情严
重的,可由部门办理)交厂长或部门经理签字认定为工伤假方可,并报人事行政
部备案。
②伤假必须由区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诊断书或证明。
③伤恢复后,不论休假假期是否满都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工伤期
间员工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④公司批准的脱产参加会议、培训学习、陪护住院员工等均属公假。公假期
间员工工资按本人基本薪发放。
5、探亲假
①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回家探亲,省内员工年探亲假10天以内,省外
员工视路程远近探亲假10—20天,探亲假期中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计。
②探亲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当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计:申请探亲假的员工
应在公司生产经营淡季分批休假,并须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报厂
长/经理审批,人事行政总监批准。
三、规定及说明
1、公司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在
部门/厂,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请假天数超过5天(不含)的,其工资顺延一个月发放。
3、职务代理人制度:特殊岗位员工、部门组长及以上人员,在请假前需安
排好职位代理人,否则不予批假。
4、所有请假手续原则上均由本人亲自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不得
电话请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续假请批手续。本人因特殊原
因无法到公司续假的,应在第一次实施休假结束前提报部门主管、厂长/部门经
理,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续假,回来办理续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续假假期
超过三天的,厂长/经理应提报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请假期限内提前回到岗位者,应在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7、无正当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岗位上班着,部门主管应及时将相关人员名单
上报厂办或人事行政部,对部门主管蓄意隐瞒的,按《员工手册》第八章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给主管记过处分。
8、公司员工,如因个人原因经常请假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对
其进行岗位调整。
9、请假最小时间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4、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5、本制度从7月26日起执行。
请假管理制度6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
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__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
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
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
《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
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
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
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
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
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
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
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
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
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
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
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
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
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
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
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
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
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
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
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
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
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
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
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
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
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
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
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
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
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
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
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
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
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
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
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
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
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
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
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
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
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
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
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
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
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
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
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
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
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
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
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
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
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
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
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__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
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__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11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
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
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
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
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
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
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
天的,按人调发[19__]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请假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休假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种类: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法定节日、周休息日。
二、请假制度:
1、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
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
过5天。
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
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3、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复工,上班时间请假或销假必须在第一时间打卡记录,
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人员不在时,可暂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理,
并在办公室人员在岗时上交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4、假期计算:
⑴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⑵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⑶请假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0—35分钟为半小时,35—65分钟为1小时,
65—95分钟为1、5小时,95—125分钟为2小时,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以半天
计。
5、公司职员请假,均须记录请假人联络方式,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
作秩序。
6、请假审批流程:
⑴员工填写公司制定的《请期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⑵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超过0、
5天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生产部、技术部、检验部、仓库:假期由厂长审批。
部门经理的休假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假期以有最终审批权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
⑶员工直接上级依据总经理批准的《请期申请单》安排好请假员工的工作交
接。
⑷请假期满应按时复工,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各部门应及时将超假未归员工名单上报办公室。
7、旷工
⑴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领导分配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其他经公司认定,决定给予旷工处理的行为。
⑵旷工1日扣除当日工资的4倍。
⑶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
同关系,并不支付工资。
三、事假
1,员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书面提出请假申请。
2,员工全年请事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员工请事假按200%扣发实际请假天数日工资,事假超过1天(不含1天),
取消当月满勤奖,满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50%,满5天(含5天)
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奖金,当月无奖金。
4、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在15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
职务和岗位。
四、病假
1、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时应事先书面
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
2、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后填写《请假申请单》
方可离开岗位。 3、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区级及其
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
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4、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并按参加工作未满2年100%、未满5
年80%,未满10年按30%,满10年以上10%扣发工资,当月病假超过2天,取
消满勤奖,奖金按请假天数扣发。
5、员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
司不给予保留原岗位。
6、员工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依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医疗期未满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内。
3、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逾期为自动
弃权。
4、员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婚假期间(不含补假期)基本工资、满勤
奖、岗位补贴不扣除。
5、新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产假
1、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医
院的证明等);
2、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3、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三个月及以
上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每月给予一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
八个月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两次(每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两
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检查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的按
事假处理。员工申请孕期检查假,应事先经部门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核同意。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
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伤及职业病
1、在工作岗位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人员须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发生大
事故时可以超级上报,并由公司指定医院对受伤员工进行诊治。用人部门须在事
故发生的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
上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员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
天的丧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员工可申请获得2天有薪假期。职工在外地
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由办公室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1至3天的路程假。
3、职工亲属以职工户口登记和职工的档案的记载为准。
4、职工请丧假期间(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工资等不扣
除。
5、丧假应在亲属死亡后7天内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节日
按国家法定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生产情况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
请假申请单
部门姓名代理人紧急联络人
假别
情况
事由填表
日期
请假期间自x年x月x日时至x年x月x日时共天小时
部门主管
审批意见
时间:总经理
审批意见时间:
销假时间x年x月x日时提前或超假天数
请假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注:①假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②员工请假应
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
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
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
公司员工公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公出管理程序,达到合理调配、有序运转,提高部门间协
同办事效率之目的,并使总经理随时掌握各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去向,以便有效安
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出: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受总经理指派离开办公间外出办事(工作)的
视为公出。(本市内的为公出,市外为出差。)
1、需要公出者,应向本部门经理说明事由并填写《公出申请单》,外出前
将有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的《公出申请单》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出门。
2、公出回来后打卡并至办公室销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报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写《公出申请单》,
特殊原因应电话告知办公室去向,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出差申请单》,
公出回来后,必须马上办理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4、经公司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的公出,按公司特批决定执行。
5、任何部门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外出的,如确需
部门间人员协同办事,需经该人员部门主管同意,并在《公出申请单》上签字后
方可外出,否则以旷工处。
6、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把公出任务集中起来处理,各部门主管严
格控制公出时间和频率。
7、公出单由办公室保管,公出前领用填写,每月装订成册编号使用。
公出申请单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姓名部门随同人员
公出事由:
公出时间:自x年x月x日时至x年x月x日时共(天、小时)
部门主管
审批意见时间:总经理
审批意见
时间:
销假时间:x年x月x日时共计(天、小时)
公出人:经办人:
其他情况说明:
注:①公出申请单经批准后,公出申请单应在出公前交于办公室,否则按旷
工处理。
②特殊情况公出批准后,由所在部门在公出当日将公出申请单交办公室,否
则按旷工处理。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员工请假管理制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
请假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
求加班。
第四条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
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
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
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
元。
第七条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
旷工处理。
第三章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带薪假
第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
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三天的部分,不
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
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
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
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
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
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
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
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
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
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
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
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
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规定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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