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8: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千の风になって)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200981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

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

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

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

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

第四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

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

第五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

第六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

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

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

第七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

使

第八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

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

第九条 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

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

簿

对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有关承办处在

第十条 承办处可以就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等技术性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

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二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

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

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处务会讨论。

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

第十五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

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

第十六条 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

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

第十八条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

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

第十九条 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交委务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

将相关材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之前,将相关材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

第二十条 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

第二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

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

办理。其中,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

足或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对于

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

退退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

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

第二十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

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

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

退退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上述复审会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

争议裁定后,应将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与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材料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作出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后,应将该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核审程序中认为

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总局分管副局长核审。根据总局领导的核审意

退退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

第二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

第二十九条 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反映情况,提出意见。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

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从事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驰名商标认定

第三十一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

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等有关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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