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婚前财产分割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
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随着社会的变化,夫妻在对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的态度上也发生了变化,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新司法
解释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一般应当如何处理婚前财产呢?
小编马上为大家一一介绍。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
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
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
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
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
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
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
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
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
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
给对方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
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
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
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
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
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
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夫妻离婚婚前财产如何分割的
法律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归夫
或妻个人所有,即使是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也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
询,我们将尽快为大家解答。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0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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