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
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众所周知,打官司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据了,这一点在刑事诉
讼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如果没有证据,是不能随随便便给犯罪
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也特别
的多,很多人就想要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呢?下面就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
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
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
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
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
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
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
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
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
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
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
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
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
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
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
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
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
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关于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的详细,但是大家要注
意,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如果是采用刑讯逼
供得来的证据,那么法院是不会对其进行采纳的,而且刑讯逼供
的人还可能会涉嫌相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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