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
正文
来源:民商法律事务庭审笔录要完整、真实、无删减、无增改,
要全面、客观、真实有效的反应庭审状况。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
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
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
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
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
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
人民法院报:浅析当事人能否当庭拍照、复印民事案件庭审笔
录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能否当庭就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
印?有两种常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尚未审结,庭审笔录
涉及审判机密,不允许拍照或复印;第二种观点认为,除涉及国家秘
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
当事人都有权拍照或者复印。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首先,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庭审笔录已经不再是机密。早在2013年初,人民
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即牢牢把握司法公开发展的大势,借助互联网新技
术研究开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于当年12月11日上线运行,并为
部分省、区、市法院直播了大量庭审案件。实践证明,庭审直播让人
民相信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确保了司法公正。现如今,很多法
院将庭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思路贯穿于审判工作
中,并将庭审直播作为办案法官的重要考核指标,全社会都可以在网
上看到庭审直播。在这种大趋势下,认为庭审笔录涉及审判机密,为
防止泄密而不允许当庭拍照或复印庭审笔录,显然站不住脚。其次,
允许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有利于强化庭审规范化。庭审是查明事
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
必经阶段,也是诉讼活动中的中心环节。通过当事人拍照或者复印庭
审笔录,可以进一步将庭审至于阳光之下,推进庭审公开,倒逼法官
进一步建立健全庭审行为规范,严格开庭、调查、辩论等工作标准,
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庭审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有利于不
断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庭审规范化。最后,拍照或复印庭审笔录具备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
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
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关于
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
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
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五条规定:“诉讼
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
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
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
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
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事实上,部分发达地区法院出台相应
的政策,为了保障当事人阅卷权。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与深圳
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8月签署了《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合作备
忘录》,保障律师在庭前会议或庭审结束后对相关笔录进行复印、拍
照。综上,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案件,庭审笔录只是审理过程的记录,
不存在泄密的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庭审
笔录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
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规
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有权在诉
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复
制庭审笔录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
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复制庭审笔录可
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二、律师提出查阅
庭审笔录要求的,应当当时安排查阅,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
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不得限制律师查阅庭审笔录的
次数和时间。律师可以通过广州审判网、“广州微法院”小程序自助
查询公开开庭的庭审笔录。对于公开开庭案件但审判人员暂未上传开
庭笔录的,律师可以通过“广州微法院”小程序提出在线查阅的申请,
审判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扫描庭审笔录并
推送至系统,方便律师自行查阅。对于非公开开庭案件笔录,暂不开
放线上阅卷。三、律帅查阅、摘抄、复制的庭审笔录属于国家秘密的,
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
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庭审笔录,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
外的其他用途。四、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法院经审查决
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
援助公函到人民法院的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正在持有案卷的办案部
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与该案件直接
相关案件的案卷材料。五、本通知所称的“律师助理”,是指辩护、
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
最高法院:“庭审等全部笔录”必须通过互联网向律师公开!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法释〔2018〕7号(2018年2月12日审判委员会第
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
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
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
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
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
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
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
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
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
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
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
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
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
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
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
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
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
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
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
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
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
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
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
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
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
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
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
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
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
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
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
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
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
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
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第十五条 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
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
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
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
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
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
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观界)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
下端的“赞”“在看”,拜托了。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5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973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