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湖北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
数据发布附:最新标准+关联规定
湖北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发布 | 附:最新标准+关联规定
湖北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均年可⽀配收⼊ 36706元
2、农村居民⼈均年可⽀配收⼊ 16306元
3、城镇居民⼈均年消费⽀出 22885元
4、农村居民⼈均年消费⽀出 14473元
5、全省在岗职⼯年平均⼯资 71110元
6、分⾏业就业⼈员年平均⼯资:
⾏ 业2020年度
农、林、牧、渔业38940元
采矿业61322元
制造业56870元
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108837元
建筑业61591元
批发和零售业51614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9421元
住宿和餐饮业41017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1229元
⾦融业124276元
房地产业59291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3348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5309元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9433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506元
教育88048元
卫⽣和社会⼯作104477元
⽂化、体育和娱乐业63725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8039元
说明:根据《湖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鄂⾼法(2019)158号)
规定,2021年湖北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36706元/年进⾏计算、被扶养⼈⽣活费
均按照22885元/年进⾏计算。
湖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
求,我院经研究决定,⾃2020年1⽉1⽇起在全省法院启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城乡赔偿标准试点⼯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适⽤标准
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统⼀按照湖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
收⼊标准计算赔偿⾦额;对于被抚养⼈⽣活费,统⼀按照湖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出标准计算赔偿
⾦额。
⼆、试点适⽤案件范围
侵权⾏为发⽣在2020年1⽉1⽇后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为发⽣在
2020年1⽉1⽇前的案件,不适⽤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民法院通知。
试点⼯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北省⾼级⼈民法院
2019年12⽉31⽇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
⼯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
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
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
职⼯的平均⼯资计算。
第⼋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
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
理⼈员⼈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
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条 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
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
赔偿⾦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第⼗五条 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
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七条 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
⽀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
⼒⼜⽆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
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
扶养⼈还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
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第⼆⼗⼆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居民
⼈均年⽣活消费⽀出”“职⼯平均⼯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
列市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年度”,是指⼀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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