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7: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五子棋教程)

Good fate is not as good as habit.整合汇编 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裁判要旨】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对共同侵权人,在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应由侵权人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__3月至20__6月原告陈锦江、洪阿菜之六子陈坤

桂连续在厦门市振裕饲料有限公司工作。

20__625日陈坤桂回家后出现发热、怕冷,遂请漳浦

县杜浔镇路边卫生所(负责人被告何含章,下简称卫生所)医生被

告何德来到家诊治,被告何德来以其患的是“伤寒”病打针、输

液共三天,并给口服氯霉素糖衣片。

630日下午及73日、77日,何德来继续给患者输

葡萄糖液、氯化钠加氯霉素。

711日何德来改用“先锋”再输一次。

712日上午,患者被送漳浦县杜浔中心卫生院(下简称卫

生院)住院,诊断为1、伤寒可能;

2、其他待除。

并为患者使用氯霉素药物,后建议转市级医院。

715日,患者转漳州175医院。

诊断为:1、骨髓抑制;

2、继发性感染;

3、电解质紊乱;

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5、呼吸性碱中毒。

住院8天后转漳州市医院,诊断结论与175医院基本一

致。

经专家会诊、检查、抢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继发感染等于

724日医治无效死亡,共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918.72元。

原告夫妻共生育八个子女,均已成年。

经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案病例属于一

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何德来、何含章、卫生所、卫生院

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5918.72元,死亡赔偿金275065.6元,

葬费965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335元,护理费5400元,交

通费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9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

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445463.72

元。

【审判】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所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诊断

行为不规范,导致错误;

卫生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病史采集记录不规范、不详细,

情分析不详细,导致诊疗失误。

上述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

的因果关系。

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

次要责任是正确的,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卫生所、卫生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402672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何德来、何含章是卫生所的医生,在执业期间履行卫生

所职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所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何

德来、何含章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

一、被告卫生所、卫生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

偿原告因陈坤桂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2672元的

30%12080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卫生所、卫生院不服均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是以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为诉因提起诉讼,且事故已经厦门市医疗学会鉴定为

医疗事故,各方当事人对此也没有争议,根据《关

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

()项的规定,应参照《条例》的规定审理。

原审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既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又同时适

用《民法通则》及《解释》的规定,没有正确区分上述法律依据

所调整的不同对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根据《条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

原审将其列为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该部分

费用应扣除。

综上,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将死亡赔偿金列为赔偿项目不当

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考虑到原审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本院予以全案审查。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赔偿项目的数额调整如下:

医疗费15918.72元,误工费1269.6元,护理费2539.2元,住

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12150

元,精神抚慰金58846.26元,丧葬费9659元,处理丧事误工费

634.8元,合计102197.58元。

卫生所、卫生院在对患者进行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的过

错行为,尽管双方的过错行为分别实施,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

但客观上双方的过错行为紧密结合,均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

在因果关系,难以区分过错责任孰大孰小,原审认定双方构成共

同侵权,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2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972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