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
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深圳市国⼟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年⼀⽉⼗⼋⽇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府《关于进⼀步促进我市住房保
障⼯作的若⼲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
⾯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规划、统⼀计划、统⼀筹集
标准、统⼀对象、统⼀合同范本、统⼀价格标准、统⼀时间安排和统⼀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计⽣、统计、地
税、⼯商(物价)、建筑⼯务以及⾦融办、信息办、⼈民银⾏、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初审。
第⼆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
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产业政策、⼈⼝政策和⼈
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
供应、⼟地供应和资⾦安排。
第七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
划、建设、⼯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地、资⾦来源
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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