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
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
生产经营场所。
(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
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
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
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
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
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
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
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
东在缴纳其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其缴付,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性缴足。
同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以
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法律规
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
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中外合资企业作发起人是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
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从更好的募集资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出发,考虑到国际惯例,《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性质没有作限制
性规定。
2.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
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由于某种原因受到限制或只享有部分权益和承担部分责任的能
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的为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3.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向社会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应为2人。因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即使没有其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最少也有2个发起人作为公
司的股东。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不承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是2人,最高限为200人。事实上,在实际运做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不可能也不宜太多。
4.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才更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对发起
人进行管理,以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一切发起人中有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
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所以,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看他的经
常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具备上诉四个条件的发起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各项公司。
《合伙企业法》,其中: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合同法总则部分及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
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的制定并颁行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最基本的法
律规则,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大作
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该法的颁行,结
束了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并立并相互
冲突的局面,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合同简要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合同
具有下列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
一种民事行为。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有下列法律特点:第一,合同
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
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如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有关财政拨款、征税、
征用、征购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必须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法只
适用于私法领域,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所以,有些合同虽名称
上称为合同,而确立的却是管理和被管理、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如计划生育合同、
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制合同等)不具有交易的特点,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必须是调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有关的民事关系,对非财产交易不进行调整。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
他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收养、保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交易
关系,当然不由合同法调整。如离婚协议由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第四,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这就是说无论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
的应当适用中国法的合同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合
同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准则。
根据合同法第3条至第6条规定,合同法具有下列原则:第一,合同自由
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四,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规
范作用,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必须遵守,合同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具体
规定的,当事人可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合同法规定
的程序。合同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缔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合意,最少需存在双方以上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第
二,缔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即达成合意。否则合同不能成立。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
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
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对方
当事人没有对要约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则不符合合意的要求,合同无法成立。
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法》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
法的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也有些合同
虽成立了,并不立即生效。例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生效的,在办
理审批手续之前,合同也许成立了,但并没有生效,对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约束
力。再如,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在生效时间未到,合同虽成立了,
但并没有生效。
1、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等,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值得注意的是,要约不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叫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缔约的一种
准备行为。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
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
图。要约人(即发出要约的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希望受要约人(即接受要约
的人)接受要约,并能就要约作出答复,使合同成立。因此,要约必须表明订约
的意图。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原则
上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悬赏广
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第三,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
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确定。所谓具备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
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有关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履行等约定,否
则受要约人根本无法作出承诺。即使作出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主
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
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合同法》
第16条规定:“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对要约采取到达主
义,即要约只有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开始生效。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
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2、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换句话说,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是
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作出答复,因此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人承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
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此,受要约人不能在有效期限内作
出承诺,并达到要约人,不能成为有效承诺。如果承诺超过规定的期限作出,则
视为承诺迟到或称为逾期承诺。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视为新的要约,
而不是承诺。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承诺是对要
约的同意,其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能构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从而使
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格或报酬、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作出变更的,应视
为新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第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
合同。正如要约人必须具有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样,承诺中必须明确表
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才能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第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
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
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
能产生承诺的效力,从而使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是指缔约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从内在结构上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名称
或姓名和住所。合同中的当事人是确定合同的主体,合同必须要由当事人签字,
如果当事人是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则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而当
事人的住所则是表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志。通过确定住所,有利于确定债
务履行地、管辖法院、文书送达的地点等。第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
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如在买卖合同中,当
事人设立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并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这里
的标的应同时指当事人确定的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包括标
的和标的物。合同如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
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应明确标的,从而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第三,数量
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也是某一标的物区分另一同类标
的物的具体特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在买卖合同
中,如果数量和质量不明确,合同可能无法履行,甚至使合同不能成立。因为数
量和质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主要条款没有约定,不符合要约的成立要
件,合同也就可能不能成立。另外,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明确不仅能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还能使各方明确订立合同的目的,预防纠纷的发生。第四,价款或报
酬。价款一般是针对标的物而言的,而报酬一般是指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款和报
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合同应明确。追求利益是订立有偿合同的主
要目的,虽然价款或报酬在合同缺乏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却是引发纠纷的
主要原因,因此,为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在合同应尽量约定得具体明确些。第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规定,即在债
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场
所。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法。例如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
付款,是采用送货方式还是采用自提方式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在合同中
尽量作出规定,以免发生纠纷。第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
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体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
违约责任对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具有主要作用。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所
谓解除争议的方法是指将将来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
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协商解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值
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采取仲裁的话,则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仲裁法》
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时,应明确仲裁条款,即当事
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愿意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同时应
约定仲裁事项(因合同中的哪些部分可以仲裁),仲裁委员会必须是存在的,且
不可以选择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即合同内容的表现方式。《合同法》第10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
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
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当事人以协议或合同书将
合同内容表现在纸张上,这些只是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合同、手机短信等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为避免合同纠纷的
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口头形式如果没有
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协议,而对方又不予承认的话,可能导致该合
同根本不能成立的后果。
四、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对当事人产生法
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既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
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如前述)。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虽是两个不同的概
念,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密切联系,因为,只有合同成立了,才有可能产生合
同生效问题。
合同的生效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在订立合同时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
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缔约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辫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订立合同
时,也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法人
和其他组织在缔约时,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法律规定成立的,并经有关部门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不须登记的除外)且在营业范围以内,否则有可能因缔约主体
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其所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反映。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自由
原则的具体表现,违反自由原则签订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民法
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
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
上的约束力,合同必须本身是合法的。否则,一个违法合同怎能受到法律上的保
护。《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的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有些合同从形式上
虽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社会
公共利益涉及到全社会的良好社会秩序,缔约当事人作为社会成员的组成部门,
有义务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第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有些合同必
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殊形式,如《担保法》规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
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
起生效。
五、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审查缔约主体的资格
如前述,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合同缔约的主体资格,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
至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这样
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无
论是从以后的诉讼上,还是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
2、作必要的资信调查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
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
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
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
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这样可以
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骗。
3、对合同内容的审查
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从合同的结构、具体条款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义务
是否对等(公平)、不违反法律规定等。在合同签订之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
交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4、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
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
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
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不是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
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5、合同落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份有效的合同能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要经当事人认可。
签名、盖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部分签名或盖章后,表明已
接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一般情况下,合同
的约束力便从当事人之间产生。如果缔约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则落款部分须由本
人亲自书写,并且是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最好能盖上
手印。如果缔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3:3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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