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2年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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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

发布2022年十大(涉毒)犯罪典型

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2.06.25

【分 类】其他

正文

发布2022年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1.梁玉景、黎国都制造案——纠集多人制造,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

其严重

2.冯志国运输案——暴力抗拒检查,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且系累

犯,罪行极其严重

3.邱山喜贩卖、运输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不构

成立功,且系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4.郑保涛等制造、非法生产、买卖物品案——明知他人制造甲

而向其提供原料;非法生产、买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5.万昊能等贩卖、案——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自

”,依法数罪并罚

6.古亮引诱、教唆他人、容留他人案——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

,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7.梁宇立走私、贩卖案——多次走私入境,并向多名人员贩卖,

情节严重

8.周洪伟贩卖、运输案——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人

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

9.何启安贩卖案——向人员贩卖氟胺酮,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10.郑波故意杀人案——致幻后杀死父母,罪行极其严重

案例1

梁玉景、黎国都制造案

——纠集多人制造,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玉景,男,壮族,197682日出生,无业。201018日因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黎国都,男,壮族,1983710日出生,农民。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后黎

国都伙同郑力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赁场地,并与郑力纯、陈元武(同

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梁玉景购买原材料,安排黄

炳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检修工具反应釜。20174月底至5月初,梁

玉景安排黎国都收集部分出资,其中黎国都出资70万元,陈元武、梁玉升

(二审期间因病死亡)夫妇出资90万元,零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资15

元。零骏良、凌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使下,前

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资交给梁玉景,将辅料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又从

广东省梅州市将梁玉景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至南宁市,由陈元武驾车运至场

地。同年528日,梁玉景先后安排农多想、黄炳贵(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

刑)前往位于南宁市经开区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场地,与黎国都、陈元武、郑力

纯共同制造甲基。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场地抓获黎国都等人,当场

查获甲基419.2千克、含甲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

黄碱148.42千克、反应釜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伙同他人制造甲基,其行为均已构成

制造罪。梁玉景、黎国都共谋制造,梁玉景纠集多人参与,管理毒资,购

买原料,黎国都大额出资,租赁场地,直接参与制造,二人在制造共

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责突出。梁玉景、黎国都制造甲基,数

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均

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梁玉景、黎国都已于20226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制造属于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近年来,广

东等地的规模化活动在持续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

活动出现了向周边省市转移的现象,国内其他地区分散、零星犯罪仍时有发

生,且犯罪手段呈现分段式、隐秘化等特点。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广西的家族式重大

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涉案人员大多具有亲属关系。同案人在梁玉

景、黎国都指挥下实施犯罪,从广东购入原料,跨省运输至广西农村地区

进行制造。案发时在场地查获甲基晶体419.2千克、含甲基成分

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物品氯麻黄碱148.42千克,数量特别巨大。

梁玉景、黎国都系该团伙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

法对二人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2

冯志国运输案

——暴力抗拒检查,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志国,男,汉族,198756日出生,农民。20121226

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39

刑满释放。

20174月、5月,被告人冯志国与同村村民李复生、周明(均另案处理)先

后从贵州省来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共谋实施犯罪。同年61日,三人携

带驾乘摩托车由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时许途经镇康县勐堆乡

铜厂北路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冯志国遂将丢弃在路边。执法人员经检查,发

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沿三人驶来方向搜查,在约30米远路边处查获1 777

克。冯志国见罪行败露,即捅刺追捕的执法人员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肠破裂,

构成重伤二级。2018110日,冯志国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国明知是而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

罪。冯志国从贵州省到云南省边境地区实施犯罪,与另案被告人李复生、

周明分工配合,共同运输,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志国运输

数量大,并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冯志国

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

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志国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冯志国已于20219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

拒检查、抓捕,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是

指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冯志国在罪行被执

法人员察觉后,为逃跑连续捅刺执法人员致其重伤,属于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

重的情形。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即再次实施本案犯

罪,系累犯。冯志国对抗执法权威的行为及其前科情节,均反映出其较深的主观恶

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严

惩并适用死刑,警示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切勿心存

侥幸。

案例3

邱山喜贩卖、运输案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不构成立功,且系再犯,罪行极

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山喜,曾用名邱三喜,男,汉族,197655日出生,农民。

2004112日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67月份,被告人邱山喜欲从广东省广州市一名毒贩(身份不明)处

购买进行贩卖,并将此事告知元海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让元海银为其

准备30万元现金。元海银同意,并提出从中购买一块。同年713日,邱山

喜携带元海银提供的30万元毒资,前往广州市交易。后邱山喜将购得的

藏匿于其驾驶的丰田汽车后排座椅内,驾车返回安徽省临泉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

获,当场查获3 481.4克。邱山喜被抓获后,其亲属通过贿买手段获取范某

某贩卖犯罪线索,交由其检举揭发。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错误认定被告

人邱山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从轻判处邱山喜无期徒

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发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再审改判邱山喜死刑。最高人民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山喜明知是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

贩卖、运输罪。在共同犯罪中,邱山喜提起犯意,纠集他人参与出资,自行完

成购买、运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邱山喜贩卖、运输数量大,社

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走私罪被判处刑罚,系再犯,应依

法从重处罚。邱山喜检举范某某贩卖的线索系通过贿买的非法手段获取,根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立功

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邱山喜改

判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邱山喜已于20226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承诺并兑现从宽处罚,换取

其积极揭露他人罪行,以便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查处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同时,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弃恶从善的愿望,有利于促成其

悔过自新。但是,构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检举线索的来源必须合法,否则就背离了

立功制度创设的初衷和价值取向,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公序良俗。《自首立

功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

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邱山喜携款向上

家求购大量并跨省长途运输,罪行极其严重,且系再犯,论罪应处死刑。

邱山喜到案后检举揭发范某某贩卖线索,公安机关据此侦破范某某一案,

范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再审查明,上述检举线索系邱山喜亲属通过贿

买的非法手段获取后交由邱山喜检举揭发,根据《自首立功意见》的规定,即便检

举线索查证属实,邱山喜的行为也不构成立功。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对邱山喜

改判死刑,彰显了对严重犯罪绝不姑息的态度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决心。

案例4

郑保涛等制造、非法生产、买卖物品案

——明知他人制造甲而向其提供原料;非法生产、买卖物品,情节

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保涛,曾用名郑俊杰,男,汉族,198711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焦绪波,男,汉族,1975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李晓龙,曾用名李龙,男,汉族,1994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金学,男,汉族,199222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房晓帅,男,汉族,19834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营,男,汉族,19793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郑保涛明知张新明、宋书斌(均另案处理)等购买溴代苯丙酮、苯丙酮

等用于制造,自20193月至10月间,在山东省滨州市、高青县、桓台县等

地,多次向张新明等介绍购买或者贩卖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原料,并介绍李

勇(另案处理)加入张新明等、团伙。张新明等利用从郑保涛处购买的制

毒原料生产甲至少28.23千克。

20198月至11月,被告人郑保涛、金学、郑营在桓台县非法生产溴代苯丙

酮、苯丙酮,并将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分两次贩卖给飞、王成毅(均另案处

理)。201910月至20204月,被告人焦绪波、李晓龙、郑保涛、金学在山

东省潍坊市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并交叉结伙多次向被告人房晓帅和

飞、王成毅、韦冰冰(另案处理)非法贩卖。其中,焦绪波共计非法生产溴代苯丙

1 428千克、苯丙酮3 700千克,李晓龙共计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1 428千克、

苯丙酮2 100千克,郑保涛共计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27.6千克,金学共计

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54.2千克、苯丙酮21千克,郑营共计非法生产、买卖

溴代苯丙酮17千克、苯丙酮21千克,房晓帅共计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24.3

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保涛明知他人制造而提供用于制造的原料,其行

为已构成制造罪;郑保涛伙同被告人焦绪波、李晓龙、金学非法生产、买卖用

于制造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营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的原

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物品罪;被告人房晓帅非法买

卖用于制造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物品罪。对郑保涛

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在非法生产、买卖物品共同犯罪中,郑保涛起主要作

用,系主犯;金学、郑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郑保涛、焦绪

波、李晓龙、房晓帅买卖溴代苯丙酮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

罚。郑保涛到案后协助抓获房晓帅,构成立功;焦绪波、李晓龙、郑营、金学到案

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焦绪波、李晓龙、金学、郑营、房

晓帅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保涛以制造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物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焦绪波、李晓龙、金

学、房晓帅、郑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九年、五年、三年、一年九个

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

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物品为原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甲等新型的犯

罪呈上升趋势。加大对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从源头上遏制制造新型犯

罪的重要手段。本案是一起非法制造、买卖物品,同时构成制造共犯的典

型案例。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物品,被告人郑保涛等多

次、大量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物品,根据《关

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情节特

别严重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当前制造犯罪

日益呈现团伙作案、分工精细、分段进行等特点,有必要予以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处理。明知他人制造而向其提供原料的,构成制造罪的共犯,依法应

予严惩。人民法院以制造罪与非法生产、买卖物品罪对郑保涛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以高额财产刑,体现了坚决遏品来源、严厉惩

治此类犯罪的一贯立场。同时,人民法院对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从犯、

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全面贯彻了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

案例5

万昊能等贩卖、案

——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自”,依法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昊能,男,汉族,1998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云,男,汉族,200010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智勇,男,汉族,2001814日出生,无业。

202171日至821日,被告人万昊能在明知合成素类物质已被列

管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兜售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先

后六次采用雇请他人送货或者发送快递的方式向多人贩卖,得款共计4 900元。被

告人黄云两次帮助万昊能贩卖共计600元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被告人

刘智勇帮助万昊能贩卖300元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为掩饰、隐瞒上述

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万昊能收买他人账号并使用他人身份认证,收取毒资

后转至自己的账号,再将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用于消费等。同年823

日,公安人员在万昊能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电子烟油15瓶,共计净重111.67

克。次日,公安人员在万昊能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电子烟油94瓶,共计净重838.36

克。经鉴定,上述烟油中均检出ADB-BUTIACAMDMB-4en-PIACA合成素成

分。万昊能、黄云到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智勇。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昊能、黄云、刘智勇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

子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罪。万昊能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

性质,采取收买他人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其行为又构成罪。对万昊能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万昊能贩卖含有合成

素成分的电子烟油,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万昊能、黄云、刘智勇到案后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万昊能、黄云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黄云、刘智勇

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万昊能以贩卖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六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黄云、刘智勇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62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

力。

三、典型意义

合成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天然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

奋、致幻等效果。吸食合成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

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202171

日起,合成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

录》进行整类列管,以实现对此类新型犯罪的严厉打击。合成素类物质往

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冠以“上头电子烟”之

名在娱乐场所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故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

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万昊能六

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被抓获时又从其住所等处查获大量

用于贩卖的电子烟油。人民法院根据其贩卖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

度,对其依法从严适用刑罚,同时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新型诱惑,切莫以身

试毒。

犯罪是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活动在为犯罪清洗毒资的同

时,也为扩大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犯罪的蔓延。《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从犯罪

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本案中,被告人万昊能通过收购的账

号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自身贩卖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

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人民法院对其以贩卖罪、罪

数罪并罚,以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犯罪分子

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案例6

古亮引诱、教唆他人、容留他人案

——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亮,男,汉族,1996416日出生,无业。20161220日因

犯引诱、教唆他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2

28日刑满释放。

202010月,被告人古亮与严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四川省宜宾

市南溪区罗龙镇严某某母亲家中居住,古亮明知严某某、李某某没有史,在二

人面前制作工具,询问二人是否愿意尝试,并示范方法,讲述后

的体验,引诱、教唆二人吸食,先后和严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了其提供的甲

基()。同年11月,古亮多次在宜宾市南溪区南山一品二期其租住的

房间内容留人员及严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亮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教唆

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罪。古亮多次提供场所容留

人员及未成年人严某某、李某某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罪。对古亮

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古亮引诱、教唆未成年人,且其曾因犯引诱、教唆他

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

重处罚。古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

对被告人古亮以引诱、教唆他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千元;以容留他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918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

力。

三、典型意义

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

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危害。人民

法院始终坚持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作为

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古亮在

未成年人面前实施言语诱导、传授方法、宣扬感受的行为,造成两名本无

意愿的未成年人吸食的后果,且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社会

危害大。古亮曾因引诱、教唆他人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仍不思

悔改,刑满释放不足一年又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

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贯彻

了加大对末端犯罪惩处力度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

严惩的坚定立场。在通过刑罚手段阻断危害殃及未成年人的同时,人民法院也

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毒环境和

人。

案例7

梁宇立走私、贩卖案

——多次走私入境,并向多名人员贩卖,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宇立,男,汉族,1990419日出生,公司职员。

20213月起,被告人梁宇立多次以每克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

上向人员购买,并通过国际邮包寄递入境。梁宇立收到后,以每克

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人员朱某、何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等人

(均另案处理)。同年811日,梁宇立准备向人员朱某等人贩卖时,

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康街的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梁宇立用于

贩卖的361.43克及作案工具电子秤、包装袋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宇立违反国家对的管制规定,从购买非法寄

递入境,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罪。梁宇立多次走私并

向多人贩卖,根据《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

严重”。梁宇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

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宇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

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22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

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类包括植物干品、、油等,最主要的活性成分为四

氢酚,对人体有麻醉、致幻等作用。具有成瘾性,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

统、免疫系统问题或精神疾病。我国将类物质和四氢酚分别列为麻醉药品

和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制。近年来,受部分国家“合法化”的影响,

一些留学生、海外归国人员、文娱从业人员产生类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

错误认知,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吸食。随着国内管制不断加强,犯

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购买,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寄递入境后,

贩卖给滥用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走私

入境后在国内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梁宇立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走私入境,并

向多名人员贩卖,既系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进入消费环节,情节严

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体现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同时

也提醒广大众,特别是青少年体充分认识危害,提高对的防范意识和

鉴别能力。

案例8

周洪伟贩卖、运输案

——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洪伟,男,汉族,1993522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13月,被告人周洪伟明知艾司唑仑片、泰勒宁(氨酚片)等系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在、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

寻买家,通过闲鱼APP三次向人员贩卖,共计贩卖艾司唑仑片1盒(20

片)、泰勒宁7盒(70片),并通过快递寄送上述精神药品。后公安人员将周洪

伟抓获,并从其租住处查获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片、

片等数百片。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洪伟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

人员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罪。周洪伟多次贩卖,根

据《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周洪

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洪伟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924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

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甲基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部

分常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

替代物滥用,以满足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

发生。为加大监管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含复方制剂等品种

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1991日起将含的复方制剂

(含泰勒宁)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

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业的快速

发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联络交易并收取毒资、通过快递物流渠道交付

的现象日益突出。信息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犯罪手段愈趋隐蔽

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本案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

递”手段向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处方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洪伟

在、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联系买家,明知买家购买麻精药品作

为成瘾替代物,仍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下单结算,再通过物流方式向各地买家寄送,

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周洪伟多次向人员贩卖,情节严重。除已

售出的麻精药品外,公安人员还从周洪伟租住处查获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人

民法院对周洪伟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

的严厉打击。

案例9

何启安贩卖案

——向人员贩卖氟胺酮,且系累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启安,男,汉族,1974627日出生,务工人员。20186

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

17日刑满释放。

202192日,被告人何启安在江西省萍乡市火车站一麻将馆内,以5 000

元的价格从“狗鸭”(身份不明)处购得约5克氟胺酮,后为增重将“消炎粉”掺

杂到所购氟胺酮内形成混合物。次日,何启安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将15克上述

氟胺酮混合物贩卖给人员刘某、陈某,得款7 500元。同月6日,何启安在萍

乡市区密码酒店附近将约11克上述氟胺酮混合物贩卖给陈某,得款5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启安明知氟胺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

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何启安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启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攸县人民法院于20211125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

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氟胺酮是对(俗称“K粉”)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类似物,从外观

看两者同为白结晶粉末状,具有相似的麻醉、致幻等效果,长期吸食氟胺酮会引

发对人体脏器的永久损害,滥用过量甚至会导致死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涉氯胺

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逐渐将目标转向氟胺酮,将其作为的

替代物非法吸食、贩卖,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防范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

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

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71

日起正式将氟胺酮纳入列管范围。该公告的施行为打击氟胺酮等新型犯罪提供

了依据。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氟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两次向人员贩卖氟胺酮,系累犯,主观恶性

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何启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

程度,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新型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10

郑波故意杀人案

——致幻后杀死父母,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波,男,汉族,19817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波系人员。2019104日,郑波在家中吸食了甲基

()。次日1时许,郑波无端怀疑妻子陈某有外遇,与其妻发生争执。4

许,郑波来到父母卧室称其欲离婚,遭到其母范某某(被害人,殁年66岁)责

骂,即持随身携带的仿制军刀捅刺范的头面部、颈部等处数刀,后又捅刺瘫痪

在床的其父郑某某(被害人,殁年76岁)颈部等处数刀。陈某劝阻郑波,郑

威胁陈下跪。后郑波见范某某未死,遂脚踢范某某头部,并再次捅刺范某某、郑某

某数刀,致二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

波吸食产生幻觉,捅刺父母数刀,将二人杀死,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情节

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波判

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郑波已于20225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食不仅给者本人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损害,还容易诱发各类次生犯

罪。长期吸食花费大量钱财,者可能迫于经济压力“以贩养吸”,或者实

施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同时,因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

会导致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肇事肇祸,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郑波自述长期,平时吸食、

“”等多种,其曾因吸食被行政拘留、社区戒毒,但仍不思悔改,

又继续吸食,致幻后无端怀疑妻子出轨,认为劝阻其离婚的母亲系“恶魔”,

杀死母亲和瘫痪在床的父亲,罪行令人发指。本案充分反映出给吸食者本

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在严惩郑波罪行的同时,也告诫每一位

公民自觉防范、抵品,远离这一摧毁人性的真正“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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