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6: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has是什么意思)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介绍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

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

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

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

实施的监督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务院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

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

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内容和方法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

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

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2、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3、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

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

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

机构投诉、举报。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

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

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措施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

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

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

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撤销等处理。

1、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

者更正:

()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未载明作出日期的;

()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

违法: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

意义的;

()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2、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

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

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

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

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追究责任:

()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

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5、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

和处分。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

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

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6、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

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

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决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

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7、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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