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7: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倪妮和冯绍峰)

核名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或者 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

后,组织形式之前: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

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

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

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

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

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

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视为企业名 称中的

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

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 企业名称不 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

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

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

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

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

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

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

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

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

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

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收费标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办理其它名称预

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

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

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

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

明;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康达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

公司方庄分店;

注意:①建议至少取3 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

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

称应以商贸或经贸或销售为行业特点;如主营生产机械设备,那么名

称应以工贸或机械生产为行业特点。

二、提示: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出资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

业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

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出具本人的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名称保留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

行转让。

(三)名称字号授权(许可)与名称删除

1、字号授权(许可)

在本市范围内,市场主体间可以授权(许可)在同行业使用相同字号,

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其中,市场主体间无投资关系的,应

由授权(许可)方出具授权(许可)文件及授权(许可)方的资格证

明。

2、名称删除

企业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后,若要放弃新名称,恢复原名称,

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删除新名称、恢复原名称的申请(此申请应

由企业的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或决议),同时缴回《企业名称变更预先

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

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

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

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

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

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五)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

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六)使用“中关村”字样的,应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

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

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5、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

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特殊性规定:

“市场”名称

根据京工商发[2001]239《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定:

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

+字号+经营特点+市场+组织形式”;

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

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

为“企业法人名称+序号或商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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