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或者 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
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
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
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
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
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
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
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视为企业名 称中的
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
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 企业名称不 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
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
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
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
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
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
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
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
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
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
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收费标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办理其它名称预
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
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
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
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
明;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康达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
公司方庄分店;
注意:①建议至少取3个 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
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
称应以商贸或经贸或销售为行业特点;如主营生产机械设备,那么名
称应以工贸或机械生产为行业特点。
二、提示: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出资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
业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
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出具本人的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名称保留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
行转让。
(三)名称字号授权(许可)与名称删除
1、字号授权(许可)
在本市范围内,市场主体间可以授权(许可)在同行业使用相同字号,
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其中,市场主体间无投资关系的,应
由授权(许可)方出具授权(许可)文件及授权(许可)方的资格证
明。
2、名称删除
企业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后,若要放弃新名称,恢复原名称,
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删除新名称、恢复原名称的申请(此申请应
由企业的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或决议),同时缴回《企业名称变更预先
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
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
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
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
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
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五)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
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六)使用“中关村”字样的,应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
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
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5、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
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特殊性规定:
“市场”名称
根据京工商发[2001]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定:
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
+字号+经营特点+市场+组织形式”;
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
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
为“企业法人名称+序号或商号+市场”。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2:42: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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