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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
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
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
要条件。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承诺是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
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内容
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
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
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
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
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
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
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
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
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再次,如果投标
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
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
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
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
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
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
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
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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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是要约
投标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要约,投标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
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
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
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
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
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
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
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条件,
即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机构和
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确定招
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后,对招标投标中的许多做法便可以理解了,比如说招标人可
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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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2:3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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