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篇一: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
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
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
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
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
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
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
赘述。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
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
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
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
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
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
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
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
故”来医疗机构求诊、,并且发生“医
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
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
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
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
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
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
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
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
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
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
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
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
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
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
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
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
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
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
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
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
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
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
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
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
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
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
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
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
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
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
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
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
不
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
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
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
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
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
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
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
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
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
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
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
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
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
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
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
纷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
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
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
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
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
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
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
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
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
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
协议书、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
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
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
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
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
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医嘱、特护医
嘱、特殊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
免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
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篇二: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三级丁的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的人身损害
进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
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
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
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
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
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关
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4条的规定,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
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未经医
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
医院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
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其他
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
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的,
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
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在《关于审理
触电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
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
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
故所致的、患者本身原有疾病的医
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
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
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2)以处方药品和项目判断。凡用
于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
费、检查费、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
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
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
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
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
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
时交混发生,即在因医疗事故给患
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患者的
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
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
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
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
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
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
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
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
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
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
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
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
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
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
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
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
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
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
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
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
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
到单独
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
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
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
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
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外,患者依
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
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
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
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
复状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
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
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医院出具证明
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
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均不扣减。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
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
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
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
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
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其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上海市现规定
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
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
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
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
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
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
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
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
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
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
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
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
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
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
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
残)计算30年,即100%;
(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
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
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
残等级系数,下同);
(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
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
残)按70%计算;
(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
残)按60%计算;
(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
残)按50%计算;
(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
残)按40%计算;
(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
残)按30%计算;
(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
残)按20%计算;
(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
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
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故该项中“6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
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
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
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
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
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
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
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
数。
(六) 残疾用具费
“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
用计算。”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
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
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
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费
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
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
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
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
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篇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各种伤残
等级鉴定标准的应用
医疗事故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规范与伤残等级
分类比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机
构对患者人
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
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
了参考规范。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
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三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四级医疗事
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
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规范
的权利授予了政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命令
的情势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规范》。
《规范》把一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
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规范》把二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
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规范》把三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
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
故。
《规范》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区
分清楚等级,规定的规范是造成患者明
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医疗事故,并
枚举了16种景象。
《规范》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
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
十级:⑴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赔偿指数100%;
⑵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赔偿指数90%;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
伤残,赔偿指数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二级丁等医
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三级
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
50%;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
偿指数40%;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
残,赔偿指数30%;⑼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三级戊等医
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
能向医疗机构主张办理丧事费、被扶养
人糊口费、精神损害安抚金和死者配头
和直系支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
费。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克
不及按照残疾的规范索赔,只能主张医
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
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酿成的各类损掉,
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全般医疗
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
要责任。□◆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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