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
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
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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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
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
安全与第三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
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需要,建议借鉴域外立法经验,
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关键词】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请求权人 法定事由 法律效力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家庭不仅是一个消费单位,而且是一个生产单位。
夫妻既是家庭扶养义务的承担主体,又是市场经济民事交易活动的主体,
夫妻财产关系既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也涉及
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而在当下的我国社会,在婚姻家庭中,有的人不
履行婚姻家庭扶养义务;在生产经营中,有的人管理不善或经营不当,面
∗
该文系2014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我国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保障情况实证调查研
究”[CLS(2014)D045]的阶段性成果,该文原发表于《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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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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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卷∣总第15卷
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
临资不抵债的困境。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先后出台
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夫妻互为日常家事活动的代理人
①
、夫
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承担告知义务
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一的
时间推定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并于2017年2月发布补充规定对前述时间
③④
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予以补充。以上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都旨在平等地
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以期达到既保障
夫妻之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又促进实现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立法目的。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仅设有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⑤
(婚
后所得共同制),尚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⑥
。这不能满足夫妻一方在
特殊情况下采用非常法定制(即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的需
要,既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之财产权益,也影响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
还可能有损第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
之际,笔者拟就我国非常法定制的构建进行研讨,期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一)设有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通常法定制,但欠缺非常法定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
度,其可分为约定夫妻财产制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对
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
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调整夫妻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参见2001年12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
参见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
参见2004年4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参见2017年2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
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通常法定财产制,以下简称为“通常法定制”。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非常法定财产制,以下简称为“非常法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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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研究
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法定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的情况不同,分为通常
法定制与非常法定制。通常法定制,是指在通常一般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无
约定时,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适用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非常法
定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
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
财产制的法律制度。本文所论之非常法定制,又可界分为当然的非常法定制
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夫妻财产制
不待请求或宣告,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后者是指夫妻一方于婚姻期间在法
定事由发生后,请求法院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代之以夫妻分别财产制。
也就是说,通常法定制被适用于调整正常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非常法定
制则被适用于调整非常态的特殊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两者互为补充,从法
律制度设计层面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特殊情况的需要作出应对。
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之立法主要被规定于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
法》及先后颁布的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根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通常法定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也称法定共同财产制)。该法第17条规定了法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
①
第18条规定了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
②
。同时,对于约定财产制,该法
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公示方式、适用效力等(其司法解释补
充规定了夫妻对第三人的告知义务)。可见,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之制度
③
①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
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
③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清偿。”2001年12月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
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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