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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
付
在劳务派遣关系当中用工单位一般并不需要给派遣员工支付经
济补偿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该是派遣单位,因为劳动者
和派遣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才是劳动关系。除非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有着特殊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经过劳动者的确认,跟用
工单位才是劳动关系。
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
不需要,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派遣单
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
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务派
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是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是真正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除非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并经劳动者确认的除外。劳动者与劳
务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
工作人员,虽然从事的工作是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但是从法律
关系上讲,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替劳务派
遣单位完成其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服务义务。因此从本质上讲,被
派遣劳动者还是为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仍然属
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义务。
二、劳务派遣合同及维权
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
容和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
岗位等问题。如果有试用期的,应该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报
酬等内容。特别是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两年以
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尤其要注意。对于劳务派遣协议,
由于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所以劳动者主要起
监督作用,主要注意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和内容、
工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如果出现违法的内
容,应该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
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主要包括:不与劳动者签订两
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克扣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不
缴纳社保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劳
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
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
者作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提供该
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
证明材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
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
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在劳动关系当中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都是
双方建立的必须是劳动关系,可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者之间应
该说是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在完成劳务派遣的工作之后,双方
之间的这种关系就自动的结束了,用工单位根本没有义务给派遣
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4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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