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外国及港澳台
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局
• 【公布日期】2002.09.26
• 【字 号】深劳[2002]60号
• 【施行日期】1999.03.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
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
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
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常驻
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10日 深劳[1999]42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
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往的日益广泛,企业来深设立代表处也
逐渐增多。代表处的设立,为我市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起到了桥梁作用,但是,
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外事服务工作是政
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外
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及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
如下:
一、属中国员工出任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
者,必须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岗前教育和政审,符合条件的,方可给予
出具相关证明。
二、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请的中国员工,其劳动用工等所有
聘用手续,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承办,其他部门不得办理。
三、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在办理批文延期、工商登记证年审、
换证时,需出具有关劳动用工等证明材料的,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承办。
四、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未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外国、港
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请及时与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联系,以便加强管理
和服务。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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