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六个步骤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4: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吊装规范)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六个步骤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六个步骤

虽然民事诉讼案例至少涉及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职权进行原则,

且分析框架不限于与恳求权基础对应的诉讼标的,但诉讼标的照旧是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主轴。缘由是,“诉讼标的具有‘贯穿于自起诉

至作出判决’之基本性概念的地位。换言之,诉讼标的构成了全部诉

讼法理论之共同性前提的‘脊梁’backbone[]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2页)不过,与上述民法案例与民事诉讼案例的异同

一脉相承,在锁定诉讼标的时首先必需明确我国实行的诉讼标的识别

标准,否则,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时要么会做无用功,进而无谓耗费司

法资源;要么会在结果上出现判超所请或判非所请的情形,不仅违反

处分原则并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且会由此引发上诉甚至再审。

法官在处理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或当事人

的口头起诉时《民事诉讼法》121条第2款和第158条第1款)

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内容及其所陈述的事实确定诉讼标

的指向的恳求权基础。此时,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将可能发挥关键作用。

虽然我国最初以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标的的主要识别要

素,但随着恳求权基础思维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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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也渐渐在给付之诉中侧重于恳求权,而非作为上位概念的争议民

事法律关系。而一旦将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在给付之诉中的识别标

精确定为恳求权主见,那么就与民法恳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保持了对接。

虽然受限于处分原则,法官不被准许以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为导向进行

全面的恳求权基础检索,但恳求权基础检索的不同步骤和类型还是为

诉讼标的之识别供应了依据。

对此,具有示范意义的是《合同法》第122条。这一规定又接着

沿用于《民法总则》第186条。也就是说,在民法恳求权基础检索链

条“合同上恳求权→准合同恳求权→无因管理上恳求权→物上恳求

权→侵权法上的各种恳求权→不当得利恳求权”中,合同恳求权和侵

权法上的恳求权之间构成不同诉讼标的,缘由是其构成要件并不相同,

这使得虽然恳求内容具有一样性,且基于同一生活事务,但在民事诉

讼中生成不同诉讼标的。由此推导开来,在同一给付目的之下,合同

恳求权、无因管理恳求权、物上恳求权、侵权恳求权和不当得利恳求

权将因为其法律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分别成立不同诉讼标的。不过,

上述每种类型内部还有必要进一步识别构成要件,进而为诉讼标的识

别供应更详细的标准,以下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加以说明。例如,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法》第6条第2款)与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是否因

为过错这一要件要素的不同处理,而形成不同诉讼标的?如何处理过

错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对无过错责任的包含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1条共同危急行为是否能成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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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条所规定的不同责任担当方式,是否会相应的形成不同的诉讼

标的,如前诉要求赔偿损失,后诉要求赔礼致歉。而其中的解除阻碍

和消退危急,是否能构成两个诉讼标的?上述问题并非民事诉讼理论

可以独立完成的作业,而是须要民法学以诉讼标的为视角赐予民事司

法实践明确指引。尽管如此,依据不同性质的恳求权和法律关系来识

别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是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取得的共识,同样应

当在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中加以坚持。这同样能得到《证据规定》第

35条第1款的支持。释明变更诉讼恳求的逻辑前提是,当事人主见

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标的,法官认为本案满意的实为另一法律关系,

构成了诉讼标的之变更。此时,法院须释明原告变更诉讼恳求,而不

是径行根据其认定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否则将满意《民事诉讼法》

200条第1款第11项第2种情形“原判决超出诉讼恳求”。

以原告划定的诉讼标的为主轴(在不考虑反对规范的前提下),

同时考虑事实和证据问题,将可能形成如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步骤:

诉讼标的→恳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充溢构成要件的详细案件

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详细证据。同时,上述步骤还有机融入了法官

三段论:诉讼标的和构成要件要素服务于大前提的发觉(法)→从

当事人主见事实(第一层,对应判决书中的原告知称与被告辩称)得

出经审理查明事实(其次层,对应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填充了

小前提的内容→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比对,得出是否判决支持或驳

回诉讼恳求的结论(法律效果)。作为上述分析框架的补充,证明责

任和诉讼要件是诉讼标的之外不行忽视的主要分析板块。法官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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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小前提能够得出事实为真或伪作为运行前提的。如若作为小前提

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就使实体法律规范无法顺当导出法律效果。

故,当经审理查明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案例分析有必要延长

至证明责任的相关分析。而在证明责任板块之外,民事诉讼案例还不

能忽视诉讼要件分析。诉讼要件又称为实体判决要件,是受诉法院对

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其在我国与起诉条件(民诉

法第119条和第124条以及其他特殊规定)相呼应,此外还包括上诉

条件、再审条件以及特别诉讼类型的特殊诉讼要件。从逻辑关系动身,

上述以诉讼标的为主轴,以证明责任为兜底的分析框架都以案件已经

满意诉讼要件为前提。这在我国集中表现为裁定驳回(程序事项)和

判决驳回(实体事项)的二分。值得留意的是,起诉条件并非在起诉

受理阶段就必需处理完毕,而是可能在被告答辩后甚至伴随判决的生

效而被治愈,前者如应诉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以及

《仲裁法》第26条后段),后者如管辖错误在再审事由中的删除。

而在起诉条件的构成上,还应特殊留意《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

124条所无法覆盖的特别条件,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第

三人撤销之诉。如若将特别起诉条件错误归入构成要件范畴,将可能

在处理结果上混同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

上述以诉讼标的为主轴,以证明责任和诉讼要件为协助的民事诉

讼分析框架能促使法学生重视核心法条,特殊是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

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用核心法条串起全部问题点后衡量问

题点的主次关系,进而在最大限度上凝合共识。不仅如此,上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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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还有助于法学生区分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明确二者之间的互动

关系。最终,强调证明责任的兜底作用还能帮助法学生理解证明责任

的本质,夯实证明责任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型。

(一)步骤一:锁定诉讼标的(√)

应当说,诉讼标的锁定在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中最为重要,但也经

常是最为明确的一环。值得留意的是,部分同学在锁定诉讼标的时绕

过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规范探讨,而是干脆借助诉讼标的识别标

准的理论学说,如新实体法说、诉讼法二分肢说和相对论,对案件的

诉讼标的进行归纳。这种做法隐含着脱离我国法律规范和本土实践的

隐忧,特殊值得警惕。假如法学生不仔细对待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的规范、实践与理论,将始终无法摆脱理论空谈者的窠臼,无法炼成

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法学生不须要关注理论最新

发展,只不过在诉讼标的锁定过程中不能越过法律规定而干脆适用理

论学说。关于理论学说,或可作为步骤六“衍生问题和扩展问题”加

以绽开。不仅如此,在依据我国语境下的旧实体法说锁定诉讼标的过

程中,其实还存在当事人诉讼标的的说明和释明问题。当事人并非法

律专家,且我国并不强制要求律师代理,这就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

的可能在法律人看来并不清楚与明确,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和释明。

(二)步骤二:确定构成要件要素(√)

在确定“恳求权基础”之后,我们须要进一步确定的是,恳求权

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于锁定诉讼标的,确定某诉讼标的

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验法律说明功夫的关键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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骤。要确定某诉讼标的所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要求恳求

权基础的表述极尽精确清楚之能事。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在这方面照旧

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做

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对全部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全列举的做法

其实照旧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种。值得留意的是,假如在详细案

件中存在反对规范要件事实,还须要结合“恳求→抗辩→再抗辩→再

再抗辩”结构对攻击和防卫方法加以整理归类。值得特殊强调的是,

作为步骤二的确定构成要件要素,并不局限在基础规范,而是囊括了

本案要件事实主见所涉及的全部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

(三)步骤三:识别特别的起诉条件(√)

在确定构成要件要素的同时,还需区分哪些内容属于起诉条件,

而哪些内容属于构成要件,尤其是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上述区分最

为干脆的缘由是审查阶段和裁判方式的不同:起诉条件的处理运用裁

定(《民诉法说明》第305条),而构成要件的处理运用判决(《民

诉法说明》第312条)。

(四)步骤四:事实主见与证据证明(√)

在锁定诉讼标的,对诉讼标的干脆指向的基础规范及其相关联

的反对规范之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确定,并将特别起诉条件明确解除

在构成要件范畴外以后,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来到了事实与证据证明阶

段,其目标是使法官获得对事实的认定。在步骤四中,须要区分详细

举证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在证明过程中,随着法官临时心证的改变,

证明的必要性会在原被告之间来回移动。尽管如此,客观证明责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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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抽象和静态的,并不因为详细案件中当事人强弱力气对比和证明的

进程而发生任何改变。是故,可能在事实主见与证据证明部分发挥作

用的是详细举证责任,而非客观证明责任。而在穷尽全部证明手段后,

案件事实照旧处于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判决才满意了作用的前提。

(五)步骤五:证明责任(√)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得据此拒绝裁判,而是必需依据

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安排,来判定原告胜诉抑或被告胜诉。推断标

准与步骤二所进行的基础规范与反对规范的构成要件分析一脉相承。

正如《民诉法说明》第90条第1款所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

人未能供应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证明

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的后果。”作为有别于确定构成要件要素(其

次步)的独立步骤,其能帮助法学生理解证明责任的本质,夯实证明

责任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型。

(六)步骤六:衍生问题(√)

作为案例分析,进行上述五个步骤已经基本能够圆满解决问题。

虽然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是否可能实行诉讼法二分肢说或相对论

等问题的探讨非常重要且有意义,但却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的框架。不过,衍生问题或可在案例分析的最终一步进行有针对性和

适当篇幅的探讨,以呈现法学生的理论功底和学术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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