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六个步骤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六个步骤
虽然民事诉讼案例至少涉及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职权进行原则,
且分析框架不限于与恳求权基础对应的诉讼标的,但诉讼标的照旧是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主轴。缘由是,“诉讼标的具有‘贯穿于自起诉
至作出判决’之基本性概念的地位。换言之,诉讼标的构成了全部诉
讼法理论之共同性前提的‘脊梁’(backbone)。”([日]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2页)不过,与上述民法案例与民事诉讼案例的异同
一脉相承,在锁定诉讼标的时首先必需明确我国实行的诉讼标的识别
标准,否则,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时要么会做无用功,进而无谓耗费司
法资源;要么会在结果上出现判超所请或判非所请的情形,不仅违反
处分原则并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且会由此引发上诉甚至再审。
法官在处理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或当事人
的口头起诉时(《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2款和第158条第1款),
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内容及其所陈述的事实确定诉讼标
的指向的恳求权基础。此时,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将可能发挥关键作用。
虽然我国最初以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标的的主要识别要
素,但随着恳求权基础思维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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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也渐渐在给付之诉中侧重于恳求权,而非作为上位概念的争议民
事法律关系。而一旦将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在给付之诉中的识别标
精确定为恳求权主见,那么就与民法恳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保持了对接。
虽然受限于处分原则,法官不被准许以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为导向进行
全面的恳求权基础检索,但恳求权基础检索的不同步骤和类型还是为
诉讼标的之识别供应了依据。
对此,具有示范意义的是《合同法》第122条。这一规定又接着
沿用于《民法总则》第186条。也就是说,在民法恳求权基础检索链
条“合同上恳求权→准合同恳求权→无因管理上恳求权→物上恳求
权→侵权法上的各种恳求权→不当得利恳求权”中,合同恳求权和侵
权法上的恳求权之间构成不同诉讼标的,缘由是其构成要件并不相同,
这使得虽然恳求内容具有一样性,且基于同一生活事务,但在民事诉
讼中生成不同诉讼标的。由此推导开来,在同一给付目的之下,合同
恳求权、无因管理恳求权、物上恳求权、侵权恳求权和不当得利恳求
权将因为其法律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分别成立不同诉讼标的。不过,在
上述每种类型内部还有必要进一步识别构成要件,进而为诉讼标的识
别供应更详细的标准,以下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加以说明。例如,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法》第6条第2款)与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是否因
为过错这一要件要素的不同处理,而形成不同诉讼标的?如何处理过
错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对无过错责任的包含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1条共同危急行为是否能成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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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所规定的不同责任担当方式,是否会相应的形成不同的诉讼
标的,如前诉要求赔偿损失,后诉要求赔礼致歉。而其中的解除阻碍
和消退危急,是否能构成两个诉讼标的?上述问题并非民事诉讼理论
可以独立完成的作业,而是须要民法学以诉讼标的为视角赐予民事司
法实践明确指引。尽管如此,依据不同性质的恳求权和法律关系来识
别我国民事诉讼标的,是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取得的共识,同样应
当在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中加以坚持。这同样能得到《证据规定》第
35条第1款的支持。释明变更诉讼恳求的逻辑前提是,当事人主见
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标的,法官认为本案满意的实为另一法律关系,
构成了诉讼标的之变更。此时,法院须释明原告变更诉讼恳求,而不
是径行根据其认定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否则将满意《民事诉讼法》
第200条第1款第11项第2种情形“原判决超出诉讼恳求”。
以原告划定的诉讼标的为主轴(在不考虑反对规范的前提下),
同时考虑事实和证据问题,将可能形成如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步骤:
诉讼标的→恳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充溢构成要件的详细案件
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详细证据。同时,上述步骤还有机融入了法官
三段论:诉讼标的和构成要件要素服务于大前提的发觉(法)→从
当事人主见事实(第一层,对应判决书中的原告知称与被告辩称)得
出经审理查明事实(其次层,对应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填充了
小前提的内容→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比对,得出是否判决支持或驳
回诉讼恳求的结论(法律效果)。作为上述分析框架的补充,证明责
任和诉讼要件是诉讼标的之外不行忽视的主要分析板块。法官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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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小前提能够得出事实为真或伪作为运行前提的。如若作为小前提
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就使实体法律规范无法顺当导出法律效果。是
故,当经审理查明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案例分析有必要延长
至证明责任的相关分析。而在证明责任板块之外,民事诉讼案例还不
能忽视诉讼要件分析。诉讼要件又称为实体判决要件,是受诉法院对
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其在我国与起诉条件(民诉
法第119条和第124条以及其他特殊规定)相呼应,此外还包括上诉
条件、再审条件以及特别诉讼类型的特殊诉讼要件。从逻辑关系动身,
上述以诉讼标的为主轴,以证明责任为兜底的分析框架都以案件已经
满意诉讼要件为前提。这在我国集中表现为裁定驳回(程序事项)和
判决驳回(实体事项)的二分。值得留意的是,起诉条件并非在起诉
受理阶段就必需处理完毕,而是可能在被告答辩后甚至伴随判决的生
效而被治愈,前者如应诉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以及
《仲裁法》第26条后段),后者如管辖错误在再审事由中的删除。
而在起诉条件的构成上,还应特殊留意《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
124条所无法覆盖的特别条件,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第
三人撤销之诉。如若将特别起诉条件错误归入构成要件范畴,将可能
在处理结果上混同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
上述以诉讼标的为主轴,以证明责任和诉讼要件为协助的民事诉
讼分析框架能促使法学生重视核心法条,特殊是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
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用核心法条串起全部问题点后衡量问
题点的主次关系,进而在最大限度上凝合共识。不仅如此,上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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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还有助于法学生区分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明确二者之间的互动
关系。最终,强调证明责任的兜底作用还能帮助法学生理解证明责任
的本质,夯实证明责任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型。
(一)步骤一:锁定诉讼标的(√)
应当说,诉讼标的锁定在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中最为重要,但也经
常是最为明确的一环。值得留意的是,部分同学在锁定诉讼标的时绕
过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规范探讨,而是干脆借助诉讼标的识别标
准的理论学说,如新实体法说、诉讼法二分肢说和相对论,对案件的
诉讼标的进行归纳。这种做法隐含着脱离我国法律规范和本土实践的
隐忧,特殊值得警惕。假如法学生不仔细对待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的规范、实践与理论,将始终无法摆脱理论空谈者的窠臼,无法炼成
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法学生不须要关注理论最新
发展,只不过在诉讼标的锁定过程中不能越过法律规定而干脆适用理
论学说。关于理论学说,或可作为步骤六“衍生问题和扩展问题”加
以绽开。不仅如此,在依据我国语境下的旧实体法说锁定诉讼标的过
程中,其实还存在当事人诉讼标的的说明和释明问题。当事人并非法
律专家,且我国并不强制要求律师代理,这就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
的可能在法律人看来并不清楚与明确,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和释明。
(二)步骤二:确定构成要件要素(√)
在确定“恳求权基础”之后,我们须要进一步确定的是,恳求权
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于锁定诉讼标的,确定某诉讼标的
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验法律说明功夫的关键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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骤。要确定某诉讼标的所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要求恳求
权基础的表述极尽精确清楚之能事。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在这方面照旧
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做
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对全部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全列举的做法
其实照旧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种。值得留意的是,假如在详细案
件中存在反对规范要件事实,还须要结合“恳求→抗辩→再抗辩→再
再抗辩”结构对攻击和防卫方法加以整理归类。值得特殊强调的是,
作为步骤二的确定构成要件要素,并不局限在基础规范,而是囊括了
本案要件事实主见所涉及的全部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
(三)步骤三:识别特别的起诉条件(√)
在确定构成要件要素的同时,还需区分哪些内容属于起诉条件,
而哪些内容属于构成要件,尤其是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上述区分最
为干脆的缘由是审查阶段和裁判方式的不同:起诉条件的处理运用裁
定(《民诉法说明》第305条),而构成要件的处理运用判决(《民
诉法说明》第312条)。
(四)步骤四:事实主见与证据证明(√)
在锁定诉讼标的,对诉讼标的干脆指向的基础规范及其相关联
的反对规范之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确定,并将特别起诉条件明确解除
在构成要件范畴外以后,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来到了事实与证据证明阶
段,其目标是使法官获得对事实的认定。在步骤四中,须要区分详细
举证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在证明过程中,随着法官临时心证的改变,
证明的必要性会在原被告之间来回移动。尽管如此,客观证明责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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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抽象和静态的,并不因为详细案件中当事人强弱力气对比和证明的
进程而发生任何改变。是故,可能在事实主见与证据证明部分发挥作
用的是详细举证责任,而非客观证明责任。而在穷尽全部证明手段后,
案件事实照旧处于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判决才满意了作用的前提。
(五)步骤五:证明责任(√)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得据此拒绝裁判,而是必需依据
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安排,来判定原告胜诉抑或被告胜诉。推断标
准与步骤二所进行的基础规范与反对规范的构成要件分析一脉相承。
正如《民诉法说明》第90条第1款所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
人未能供应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证明
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的后果。”作为有别于确定构成要件要素(其
次步)的独立步骤,其能帮助法学生理解证明责任的本质,夯实证明
责任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型。
(六)步骤六:衍生问题(√)
作为案例分析,进行上述五个步骤已经基本能够圆满解决问题。
虽然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是否可能实行诉讼法二分肢说或相对论
等问题的探讨非常重要且有意义,但却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的框架。不过,衍生问题或可在案例分析的最终一步进行有针对性和
适当篇幅的探讨,以呈现法学生的理论功底和学术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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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0:2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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