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伤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
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
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享受⼯伤医疗待遇。
职⼯⼯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
⽀付。⼯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政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住院⼯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
需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伤职⼯⾮⼯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第三⼗⼆条⼯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
⽛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第三⼗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伤职⼯
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由此可见,⼯伤伤残九级的赔偿为:
(⼀)治(医)疗费。⼯伤所需费⽤必须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
(⼆)住院伙⾷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
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费。⼯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康复性的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
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五)辅助器具费。⼯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
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六)停⼯留薪期⼯资。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
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七)⽣活护理费。⽣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职⼯已经评定伤残
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
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七
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
⼯资。
(九)⼀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次性⼯伤医疗补助⾦。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
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8:11: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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