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
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
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
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农村信用
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
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
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
款,其它为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
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行业、贷款品种、期限、
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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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六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
关核发的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从业许可证(或核准书、备案表
等),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持有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
户;
(六)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
用记录;
(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
本付息的能力;
(八)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所需营运资金量的10%;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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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挪
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
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
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新增流动资金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量与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
资金的差额。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信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
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
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符合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
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
资格初审、确定调查人员、尽职调查、资金需求量测算、撰
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核与审定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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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营销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也可以接受客户的主动申请。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借
款人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
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经初审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客户填写流动
资金借款申请书,客户应在借款申请书上承诺所提供资料真
实、完整和有效。客户经理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
单收集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双人调查、实地
调查、完整性、信息核实等原则。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
(三)借款人所在行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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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
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
(十)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评
级授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
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
其营运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的内容。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调查结
论。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调查报告,
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核人发现基础资料真实性、准
确性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遗漏的,或有重大失误的,
有权要求调查人员进行修改或重新调查。审核人对调查程序
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及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县级联社分管客户部门的领导审定调查报告,并在调查
报告上签字认可。审定人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与审批程序包括:审查、撰写审查报
告、报告的审核和审定、审批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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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审查部门
或岗位进行贷款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料完整性。主要包括借款人资料、担保资料、
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
(二)业务合规性。主要包括信贷准入政策、借款人主
体资格、评级授信的合规性等。
(三)财务因素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财务报告的完整
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要通过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和同业分
析等,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的合理性。
(五)担保可行性。主要审查担保是否合法、足值、可
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等。
(六)风险分析及防范。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的财务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担保风险等进行分析和揭示,并
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内容撰写审查报告。
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内容的全面真实性、审
查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报告,并在审查
报告上签字认可。审核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结论
的准确性负责。
分管审查部门的领导审定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
字认可。审定人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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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贷款资料不齐
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分管领导
同意后,将资料退回客户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和风险提示按农村
信用社的贷款审批和风险提示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发放与支付程序包括:落实审批条件、审
查合同、签订合同、提交发放资料、审核发放资料、贷款支
付等环节。
第三十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在签订合同前,客
户经理应负责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并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
认。
第三十一条 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支付、
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人指定贷款发放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可根
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融资情况,与借款人约定对指定账户
回笼资金的管理。
(三)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循环用款额度不
得突破企业当期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缺口。
(四)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⒈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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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配合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
检查;
⒊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
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
⒋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
贷款;
信用社。
施和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⒈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⒉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⒌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村
(四)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的措
⒊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等方面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的;
⒌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⒋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
⒍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特殊
情况下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须报合同审查人员所在部门负
责人审定。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填写好
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合同审查人员进行审
查。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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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是否
准确、完备;
(三)格式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规;
(四)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且是否相互衔
接;
(五)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六)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合同文本经审查无误后,合同审查人员在放款通知书上
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要求
(一)对于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农村信用社应与借款人
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保
证、抵押或质押)合同。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期
限内,借款人周转使用贷款,应提供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和
相关用途证明材料,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的金
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记载的内容为准,贷款用途以
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循环贷款涉及多项用途的,需在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中列明该笔借款的详尽用途。
在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到期日均不得
超过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到期日。
(二)合同当事人的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的,应仔细核实其授
权委托书,确保其签字行为属于授权事项,且在授权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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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客户经理应核实授权书的真伪,或由借款人所在地公证
机关对授权书进行公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法律文书,均需
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因故不能行使签字权的,按Ⅹ
Ⅹ农村信用社授权管理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办理。
(三)合同文本的签订必须执行面签,由借款人先行签
字、盖章。合同文本应加盖农村信用社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并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 发放资料的审核和贷款支付程序的基本
要求
(一)农村信用社应结合自身业务量大小以及控制和防
范风险的能力,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放款部门。不设立独立
放款部门的,应在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的放款岗位。
需在基层信用社办理发放与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非首次的贷款发放与支付,经授权可由基层信用社会计兼任
放款岗。
放款部门或岗位的核心职责是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的
审核,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和支付,专门负责对已获
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审核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准放款前提条件。
(二)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分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受托支
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形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
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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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
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
人受托支付方式:
⒈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级
BBB级(含)以下;
⒉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⒊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应将落实贷款条件
的资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连同借款申
请人、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最近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
司章程及以下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放款部门(岗位):
(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客户经理应填写贷款人
受托支付申请材料收妥单:
⒈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借款支用申请书或循环借款支用
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
⒉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支付委托书及其对应的支付结
算凭证;
⒊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证明材料;
⒋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⒈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借款支用申请书或循环借款支用
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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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放款部门(岗位)的审核人员应根据客户
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落实审批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二)是否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
(三)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交
易对手)、支付方式与交易资料的约定是否一致;
(四)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五)借款人申请循环用款时,须对客户经理测算的每
一笔贷款需求额度进行审核。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合格(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年检)。
(七)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放款部门(岗位)的审核人员审核结束后
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客户经理向会计部门提交以下资
料: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
⒈已经过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贷款支付委托书等;
⒉已签章的借款借据;
⒊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⒋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
⒈已经过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
⒉已签章的借款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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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贷款支付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按照贷款支
付委托书的要求,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
的交易对手账户。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根据借款合
同约定将贷款划到借款人账户。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
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
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客
户经理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
款支付情况。
第四十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事
项,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出具流动资金借款违约事项
通知书,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
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四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本
息收回、展期、借新还旧,除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
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
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农
村信用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
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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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
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二)农村信用社应监督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及时发
现不利于履行合同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ⅩⅩ农村
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不良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按照《ⅩⅩ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ⅩⅩ农村
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农
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
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ⅩⅩ农村
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⒈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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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表
⒋放款通知书
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⒍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⒎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⒏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材料收妥单
⒐借款支用申请书
⒑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
⒒贷款支付委托书
⒓客户资金监控台账
⒔实际支付清单
⒕流动资金借款违约事项通知书
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⒗流动资金贷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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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4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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