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8: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cmore)

2022年⼯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详情如下:

2022117⽇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情况新闻发布会。

⼀、居民收⼊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均可⽀配收⼊35128元,⽐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2019年增长(

下如⽆特别说明,均为同⽐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根据《⼯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

1 丧葬补助⾦:6个⽉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3、⼀次性⼯亡补助⾦: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法律规定:

《⼯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 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

⾦和⼀次性⼯亡补助⾦:

(⼀)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

(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亡的认定:

认定⼯亡⼀共有九种法定情形(《⼯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1、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8、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亡的情形(《⼯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

3、⾃残或者⾃杀的。

司法解释中认定⼯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伤:

(⼀)职⼯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

(⼆)职⼯参加⽤⼈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作时间内,职⼯来往于多个与其⼯作职责相关的⼯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作职责相关,在⼯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相关规定中认定⼯伤的三种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伤的请⽰》的复函(国法

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适⽤问题的请⽰》的复函

(国法秘复函[2008]375)认为:职⼯李某从单位宿舍⾄其⽗母家的情形,属于《⼯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伤的请⽰》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作安排,职⼯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伤保险条例》第⼗四

条第()项中关于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伤。

最⾼院答复中认定⼯伤的七种情形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退休⼈员与现⼯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伤

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员受

聘于现⼯作单位,现⼯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伤保险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职⼯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伤害应否认定为⼯伤问题的答复([2007]⾏他字第

9号)认为,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三)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聘⽤的司机⼯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伤问题

的答复 ([2006]⾏他字第17)认为,个⼈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的司机与挂

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劳动法》和《⼯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

构成⼯伤。(注:依据最⾼法院民⼀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的,其聘⽤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雪冰冻灾害有关的⾏政案件若⼲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

(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雪冰冻灾害有关的⾏政案件若⼲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

⾬雪冰冻灾害期间,⽤⼈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排⽔、供⽓、道路

抢修、保障⾷品、饮⽤⽔、燃料等基本⽣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员等过程中,临时雇⽤员⼯受到伤害

的,可视为⼯伤,参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处理。

(五)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员⼯作期间死亡如何适⽤法律请⽰的答复([2009]⾏他字第2号)

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分局东⽅红派出所临时聘⽤、未参加⼯伤保险、不是正式⼲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

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伤、确定⼯伤待遇的标准。有关⼯伤待遇费⽤

由聘⽤机关⽀付。

(六)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伤亡的,应否适⽤《⼯伤保险条例》请⽰的

答复([2010]⾏他字第10号)认为,⽤⼈单位聘⽤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作原因伤亡

的,应当适⽤《⼯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伤认定。

(七)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职⼯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伤的答复([2010]⾏他字第236号)认为,

职⼯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伤

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款的规定,认定为⼯伤。

最新⼯伤赔偿标准

⼯伤赔偿标准,⼜称⼯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标准。未参加⼯伤保

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医疗费

1、要求:⼯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住院伙⾷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

()交通费、⾷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康复费

1、标准:⼯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3、备注:依地⽅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

器具。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留薪

1、标准: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2、要求: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规

定。

()护理费

1、标准:(1)停⼯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活不能⾃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

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

2、要求:⽣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伤职⼯按⽉享受。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伤残补助⾦

⼀级⾄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

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按⽉享受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补⾜差

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

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额。⽤⼈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

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附:⼯伤认定操作流程

⼯伤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书⾯材料

1. ⼯伤事项接待登记簿

2. 延长⼯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

3. ⼯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

4. ⼯伤认定申请表

5. ⼯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6. ⼯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7. ⼯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8. ⼯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 现场勘验记录

10. 职⼯伤亡事故调查笔录

11. 阅卷记录

12. 职⼯申请⼯伤认定情况公⽰样本

13. 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

14. ⼯伤认定程序中⽌通知书

15. ⼯伤认定⽂书送达回执

⼯伤的级别

4.⼯伤的待遇

在⽇常⽣产⼯作中

违章⾏为综合治理是⽣产安全重中之重

也是保证⽣产企业安全⽣产形势稳定的坚实基础

下⾯介绍六⼤类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下⾯介绍六⼤类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作中记得要注意哦~

机械操作

6项基本的⼯作场所安全与卫⽣原则

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司。

2、确保所有机械运作部件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

3、如果发现机器有任何异常,马上停⽌运作。

4、在进⾏维修和维护前⼀定要遵循上好安全挂锁的程序。

5、操作员必须接受⾜够的培训以了解机械的危害、防护功能、使⽤⽅法及限制等。

6、使⽤恰当的个⼈防护配备。

⾼空作业

6项基本的⼯作场所安全与卫⽣原则

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司。

2、在进⾏⾼空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连接到固定点或系稳点。

3、使⽤安全的进出⼝。

4、不要攀爬或跨越护栏。

5、保持⼯作区整洁。

6、使⽤梯⼦时,必须维持三个接触点的攀爬法。

使⽤电⼒器具

6项基本的⼯作场所安全 与卫⽣原则

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司。

2、确保恰当的接线和接地⽅式。

3、在使⽤前,确保所提供的电器状态良好,并是安全的。

4、预防电源插座超负荷。

5、在碰触任何电器之前,必须擦⼲双⼿。

6、使⽤适当的个⼈防护配备。

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

6项基本的⼯作场所安全 与卫⽣原则

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司。

2、使⽤指定的⼈⾏道。

3、停车后必须拉起⼿刹,并放置轮档。

4、驾驶时必须遵守⼯作场所的速度限制。

5、倒退前,必须检查盲点。

6、隔离⼯作区和车辆所⾏驶的道路。

安全装载货物

6项基本的⼯作场所安全 与卫⽣原则

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司。

2、停车后必须拉起⼿刹,并放置轮档。

3、所有的⽀撑架都必须在平坦与稳固的地⾯上完全伸展。

4、禁⽌站在吊举物下⽅。

5、货物不应⾼过于驾驶舱的⾼度。

6、将货物牢固的捆扎在车⾝上。

起重操作

6项基本的⼯作场所安全 与卫⽣原则

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司。

2、仔细遵循起重计划和指⽰。

3、若察觉任何其中装置有所不妥,马上通知上司。

4、确保外伸⽀架完全伸展,并设置在牢固及平坦的地⾯上。

5、在起重前,务必先把负载物平衡,并固定妥当。

6、在起重区周围设置充⾜的告⽰牌和护栏,切勿在任何⼈上⽅悬挂负载物。

来源于:每⽇安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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