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1: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戴高帽子的猫)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申请鉴定;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

相关鉴定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

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关乎当事人所能获得的赔付金

额。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具体流程呢?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

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

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

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

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

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

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

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

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

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

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

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

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

资格。

3、伤残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

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

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

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

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

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

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

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

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

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

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

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

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

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

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

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提出鉴定申请,同时,申

请人要特别留意伤残鉴定的时限,如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

定有异议,也可向申请重新鉴定。如当事人不清楚鉴定程序

的相关细节,也可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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