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用人单位对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
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发生劳动争议的,将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
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在举证期限上,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
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得到了放宽,今后,经许可,当
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二、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
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任其说
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
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三、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时限是多久
《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
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
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
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
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
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
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
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
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0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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