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本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全体员工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属违法行为。
2.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与
各科室每年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科负责人是科
室计生第一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的制度。
3.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入党、评先、晋升、调资、招工等
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4.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
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
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5.职工结婚登记后三个月内应到登记备案。
6.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按规定办理准生证后到妇委办备案。
7.生育子女后(双独或单独除外)在三个月内按规定办
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科责任人
应督促本科有关人员及时到妇委办咨询避孕、节育相关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
两个或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9.育龄职工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
妇女按时参加“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男职工应按
时提交县计生服务中心“三查”证明到妇委办或按时参加本
院“三查”工作,不参检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工资,如违
反计划生育则按违反计生办法处理。
10.妇委办配合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承担人口与计划
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任务。
11.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
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至十日;实行晚育的,增
加产假十五日。
13.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
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
14.严禁医生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病人进行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
证明。
15.流动人口持计生证方可用工,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育龄职工,不招聘雇用。
16.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待奖
励:
(1)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2)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
产假;产假期间照发工资。
(3)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时,按一定
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17.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
(1)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百元
至落实措施为止:
①凡规定上环而不按时上环,应结扎而不按时结扎者
(未出具相关证明)。
②男职工其妻不按规定时间“三查”或交回配偶孕情检
查结果者。
③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查环、查孕者。
④取环者未提供相关证明。
⑤登记结婚(包括办理离婚)后未按时到妇委登记档案。
⑥不按规定申办准生证及独生子女优待证者。
(2)未婚先孕或计划外怀孕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扣发本人当年年度奖,未采取任何补救
措施属违反计划生育则按《XX省计划生育办法》规定给予
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
(3)不办收养证私自收养的属违法行为,按计划外生
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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