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9: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高中主题班会)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本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全体员工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属违法行为。

2.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与

各科室每年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科负责人是科

室计生第一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的制度。

3.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入党、评先、晋升、调资、招工等

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4.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

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5.职工结婚登记后三个月内应到登记备案。

6.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按规定办理准生证后到妇委办备案。

7.生育子女后(双独或单独除外)在三个月内按规定办

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科责任人

应督促本科有关人员及时到妇委办咨询避孕、节育相关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

两个或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9.育龄职工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

妇女按时参加“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男职工应按

时提交县计生服务中心“三查”证明到妇委办或按时参加本

院“三查”工作,不参检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工资,如违

反计划生育则按违反计生办法处理。

10.妇委办配合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承担人口与计划

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任务。

11.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

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至十日;实行晚育的,

加产假十五日。

13.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

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

14.严禁医生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病人进行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

证明。

15.流动人口持计生证方可用工,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育龄职工,不招聘雇用。

16.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待奖

励:

1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2)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

产假;产假期间照发工资。

3)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时,按一定

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17.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

1)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百元

至落实措施为止:

①凡规定上环而不按时上环,应结扎而不按时结扎者

(未出具相关证明)

②男职工其妻不按规定时间“三查”或交回配偶孕情检

查结果者。

③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查环、查孕者。

④取环者未提供相关证明。

⑤登记结婚(包括办理离婚)后未按时到妇委登记档案。

⑥不按规定申办准生证及独生子女优待证者。

2)未婚先孕或计划外怀孕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扣发本人当年年度奖,未采取任何补救

措施属违反计划生育则按《XX省计划生育办法》规定给予

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

3)不办收养证私自收养的属违法行为,按计划外生

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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