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
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2018.03.21
• 【文 号】银发〔2018〕60号
• 【施行日期】2018.03.2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
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深入推进防范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
作,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检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能否正常
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发现并解决试点银行业
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开展新增核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全国推广工作积
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天津市、福建省、山西省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三、试点时间安排
自2018年4月9日起,天津市、福州市、太原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
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上海市、珠海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
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16日起,福建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
信息核查业务;福州市、深圳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业务。
自2018年4月23日起,山西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
信息核查业务;福建省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四、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在办理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业务时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办理其他业务时
不开展上述核查。
五、试点业务处理
试点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如失效居
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未挂失且未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一致
的,应当继续办理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已挂失或已失效,或者非居
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据此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当
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确认个人身份。银行根据进一步核
实结果,判断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处理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
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附件1)执行。
六、客户异议处理
(一)客户异议申请核实途径。客户对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
息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1.客户向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异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
定期向公安部反馈客户异议信息,由公安部核实后处理。
2.客户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010-
59832987),公安部门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二)建立投诉专管员机制。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分
别确定1-2名熟悉联网核查业务、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客户投
诉专管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在营
业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联网核查投诉方式。
七、试点准备
(一)技术准备。
2018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完成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
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公安部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
验证;试点银行同步完成行内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
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人民银行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
(二)业务准备。
1_业务培训。2018年3月23日前,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完成业
务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
2.设置操作员权限。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使用联网核查系统现
有操作员,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联网核查系
统升级完成后,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对试点地区的操作员用户设置操
作权限,非试点地区操作员用户不得开展相关试点业务操作。
(三)试点前模拟运行。试点银行系统升级完成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采
用业务数据模拟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测试系
统连通性和功能可用性,不对系统反馈结果进行业务处理。模拟运行期间,试点银
行每日19:00前将模拟核查业务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八、试点工作的报告
试点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联网核查试点运行中业务办理情况,填写《试
点报告》(附件2),并分类统计业务办理情况和堵截异常业务办理情况,填写《业
务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
试点第一周,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于每日17: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
况统计表》报送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试点银行总行在当
日20: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试点头三个月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3填表说明。
九、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
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相关
技术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负责搭建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
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环境,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控,就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报
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二)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
核查试点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
信息核查功能上线,负责系统技术支持,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就试点期间可
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四)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负责组织本银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
运行的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并报告试点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核查
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反映、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试点银行应当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改进本银行业
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加强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开户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
户实名制。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加强试点宣传
和解释工作,确保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规定正确办理业务、社会公众了解试点意
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
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
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
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等,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
查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居民
身份证是否挂失、失效,以验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性的行为。
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以
验证非居民身份证件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有效期等信息真
实性的行为。
第四条 银行在为单位和个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
时,按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当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
查;按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的非居民身份证件的,应当进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
核查。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身份证件有效期满的,银行应当拒绝办
理业务,无需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 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仅为银行审核居民身
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有效性、真实性手段之一,结果仅供参考。银行不得以失效
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已挂失或已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核查结果不一致为由
直接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第六条 银行对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应
当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对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号码不存在、号码存在但与
姓名不匹配或者核查失败的居民身份证,不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第七条 银行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时,应当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个人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起始日期、核查类别以及发起核查请求
的操作员姓名。
其中,银行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被核查人在银行网点且银行当场进
行核查的,核查类别为“现场”;其他情形的,核查类别为“非现场”。
第八条 联网核查系统根据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情况反馈以下核查结果:
(一)对居民身份证未挂失、未失效的,系统反馈“证件未挂失且未失效”。
(二)对居民身份证已挂失的,系统反馈“证件已挂失”。
(三)对居民身份证未挂失但已失效的,系统反馈“证件已失效”。
第九条 银行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如系统反馈证件未挂失且未失效
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如系统反馈证件已挂失、已失效的,应当区
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如相关个人由他人代理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
行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如相关个人本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根据年龄、身份、开户理由、办理业务风险等综合判断,
能够确认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不能确认的,
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
第十条 银行采取的进一步核实居民身份证有效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
关个人出示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中国护照等其他辅助身
份证明材料,或者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
第十一条 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有效性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后,按照以下规
定处理:
(一)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且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银
行应当继续按规定办理业务。
(二)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但经核实证件在公安机关申请挂失,或者因损
坏、非姓名或者号码登记项错误换领新居民身份证而导致旧证失效,银行应当拒绝
办理业务,但下列情形可除外:如本人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
务,且确有急需的,银行可以继续办理业务,但应当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向银行重新
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其未按期向银行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银
行应当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其中销户业务,无须向银行重新出示正常有效
的居民身份证。
(三)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但经核实证件因姓名变更、姓名或者号码登记
项错误原因换领新居民身份证而导致旧证失效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
(四)如经核实相关个人不为证件持有人,或者证件为虚假的,银行应当拒绝办
理业务。
第三章 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第十二条 银行开展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时,应当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证
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核查类别以及发起核
查请求的操作员姓名。
其中,银行开展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被核查人在银行网点且银行当场进
行核查的,核查类别为“现场”;其他情形的,核查类别为“非现场”。
第十三条 联网核查系统根据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情况反馈以下核查结
果:
(一)对证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比对一致
的,系统反馈“证件信息一致”,以及该证件对应的照片和最新版本号(外国人永
久居留身份证不返回此项,下同)。
(二)对证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比对一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
一致的,系统反馈“有效期不一致”,以及该证件对应的照片。
(三)对证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有效期截止日期比对一致,但出生日期不
一致的,系统反馈“出生日期不一致”,以及该证件对应的照片和最新版本号。
(四)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比对一致,但姓名不
一致的,系统反馈“姓名不一致”、姓名匹配情况,以及该证件对应的照片和最新
版本号。
(五)对证件号码不存在的,系统反馈“证件号码不存在”。
(六)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比对一致,但姓名、出生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中
两项(含)以上比对不一致的,系统反馈“核查失败”。
第十四条 银行进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若系统反馈相关个人姓名、证
件号码、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照片、版本号与非居民身份证件记载信
息核对完全相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若系统反馈相关个人证件号
码不存在,或者姓名、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照片、版本号中一项或者
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的,银行
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若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形
进行处理:如相关个人由他人代理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的,银行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如相关个人本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年龄、身份、开户理由、业务风险等综合
判断,能够确认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不能确
认的,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
第十五条 银行采取的进一步核实非居民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要求相关个人出示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
效身份证明、护照、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
他带有照片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或者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机读外国
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
第十六条 银行对非居民身份证件真实性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后,按照以下规
定处理:
(一)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且证件为真实的,银行应当继续按规定办理业
务。
(二)如相关个人不为证件持有人,或者证件为虚假的,银行应当拒绝为客户办
理业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客户对失效居民身份证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提出异议
的,银行应当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异议信息反馈功能,上报相关异议信息,并留存客
户。人民银行定期汇总反馈公安部,由公安机关核实并作进一步处理。客
户也可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失效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
份证件异议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出示的证件为虚或者客户冒用
他人身份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虚和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
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因系统故障原因导致银行无法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非居民身份证
件信息核查的,银行暂停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故障排
除后,银行恢复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对联网核查系统获得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
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用于办理规定业务之
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
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附件2
试点报告
一、业务办理情况
统计银行在为个人和单位办理业务中,因证件失效、挂失或冒名等原因堵截办
理的业务量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各类业务量。
二、堵截异常业务情况
堵截事件数量和特征,典型案例作附件。
三、系统运行情况
(一)功能方面。
(二)性能方面。
四、客户投诉情况
五、相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3: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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