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责令其在⼀定的期限内不得
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动实⾏监视的在⼀定程度上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适⽤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
危险性的。
⼈民法院规定:被告⼈具有系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
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
放:(⼀)第⼀审⼈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附加刑,判决尚未发⽣法律效⼒的;(⼆)第⼆审⼈
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审⼈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三)因进⾏司法鉴定⽽尚未审结的
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民检察院规定:⼈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可以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
需要逮捕⽽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
婴⼉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公安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可以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未满⼀周岁的婴⼉的妇⼥;(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证据不符
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被羁押的案件,不
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程序:监视居住分别由⼈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
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
式⼲扰证⼈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
的,予以逮捕。
期限: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5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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