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6: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wepad)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被代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亲⾃处理⼀些民事活动时,被代理⼈可以出具制受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代表被代理⼈处

理相关民事活动。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的权限,如果代理⼈超越根据处理民事活动可能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什么是表

见代理构成要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的过失或本⼈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

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本⼈承受的⼀种特殊的⽆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时间不长,

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对义务⼈的选择权问题、⽆权代理⼈的法律责

任问题以及代理⼈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为⼈⽆代理权成⽴表见代理的第⼀要件是⾏为⼈⽆代理权。所说⽆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为时⽆代理权

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为⽆代理权。如果代理⼈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要件是以⾏为⼈与被

代理⼈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

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通常情况下,⾏为⼈持有被代理⼈发出的证明⽂件,如被代理⼈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

⽤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向相对⼈所作法⼈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

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盗⽤他⼈的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应

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他⼈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合

同,⼀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与借⽤⼈对⽆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为善意且⽆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不知⾏为⼈所为的⾏为系⽆权代理⾏为。

如果相对⼈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为⽆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知道⾏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还与⾏为⼈实

施民事⾏为给他⼈造成损害的,由相对⼈和⾏为⼈负连带责任。

4、须⾏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民事⾏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因此,表见

代理应具备民事⾏为成⽴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为的有效要件,则不

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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