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
偿。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中配偶一方严重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
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
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形式上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其中事实重婚
更为普遍,即在前婚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法》
解释(一)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了认定,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
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
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
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
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使用了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导
致离婚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出轨、通奸、嫖娼、、赌博、等,这些往往
使很多家庭破裂,给无过错配偶一方带来很大的痛苦和伤害,从而导致离婚,然而
他们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所以因这些行为导致的离
婚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欠缺,建议《婚姻法》下次修订
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损害结果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结果是离婚,离婚是发生损害赔偿的前提。因
此如果最后没有发生离婚的结果,即使发生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
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而无过错一方因为这些行为受到了损害,
也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
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婚姻法》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内损害赔偿不在
此列。在日常实际生活中,婚姻中配偶一方因为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受到严重损害,
因为各种原因不要求离婚却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配偶双方在婚姻中
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排除了“左口袋装进右口袋”这种情况,那么过错方应该赔偿
无过错方,这一点在审判实践和今后立法过程中还有待商榷。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里面的任
意一条或多条,严重损害了家庭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伤害,因而直接导致了离
婚这个损害结果。换句话说,如果离婚是因为其他原因而非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离
婚损害赔偿也不能实现。
四、主观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违法
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很显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
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都必须是主观上故意才能达到
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过错方,而
权利主体只能为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如果夫妻双方均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限制排除了被虐待和遗弃的
家庭成员在离婚诉讼中起诉损害赔偿的可能。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里面的无过错方,因为过错方
在婚姻生活中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里面的一种或
多种,给无过错方带来严重损害,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直接引起离婚的后果,才能
实现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第
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
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
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对文章已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已经有了一个充分的
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婚姻问题,请到华律网专业律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回答。
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
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
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
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
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
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
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
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新婚
姻法在抽象层面和程序规则上继承、保留了80年婚姻法的内容,但在判决离婚标
准的具体认定和把握上作了明示列举,在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上作了重大创新。作
为判决离婚标准的集中表现,新婚姻法第32条分列四款。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80年婚姻法
相同)。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应准予离婚(与80年婚姻法相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
予离婚。在这四款中,后三款共同构成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也是实践中
分别情况处理各种离婚纠纷的判决依据。
按照上述判决离婚标准的四个层面剖析新婚姻法第32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
在规范形式和实质内容二个方面,可明显看出其应予肯定的符合现代离婚法取向的
时代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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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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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特定是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主体是特定的。
具体而言,当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时,只有对离婚无
过错的一方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也即其配偶有重婚行为的人,其配偶与
他人同居的人,被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被配偶虐待、遗弃的人才可以提起离婚
损害赔偿之诉。与之相对应,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承担责任的人也是特定的,即只能
是对于离婚有过错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是有法定事由的,除了该条所
列的事由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些事由分别是: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事由都属于
重大的过错行为,但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重大过错行为都可以归入上述
事由。比如:通奸、婚外情、、嫖娼等行为,其情节可能比一般的遗弃、虐待
行为更严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可能非常深,但由于《婚姻法》第46条对
这些行为没有列举,所以,通奸、婚外情等行为在目前还不能确定地作为离婚损害
赔偿的事由。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在何时行使
在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
其申请的时间是有限制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
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规定的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
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被严格限定于提起
离婚诉讼之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如果法院不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无过错方的此项权利就不能实现。即使婚内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而当事人只欲提起
损害赔偿而不打算离婚的,此制度也仍然不适用。
离婚损害赔偿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
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婚姻法》修订之初曾有人认为,我国离婚损害赔
偿的范围只有精神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原因是,如果被侵害的是“生
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则民法上已有规定,即使要求
赔偿,也不需要“导致离婚”这一构成要件。如果是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
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可以依据新《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得以
解决,而非赔偿问题。并且,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
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请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7条是对离婚
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
失。同时,上述行为也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受到诉讼法上的制裁。因
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
理。另外,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
可提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
损害赔偿。从其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
两者应该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这两种赔偿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
质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是规定夫妻间权利义务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而离婚是其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
因为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基数,婚姻法及其解释在规定离婚时,也给出了
较为严格的规定。那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阐述。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感情不合: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
起夫妻感情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欺骗情形: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
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存在恶性情形:
1、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
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
活的。
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另一方不谅解的。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下落不明的情形:
1、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确无下落的。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其他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
为,且难以治愈的。
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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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民法典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第一个条件是协商好的可以自愿离婚,第二个条件是
如果无法调解的离婚,那么是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
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
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
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协议离婚的具体办理方式为:双方先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而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
议书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办
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具体办理方式为:原告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
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立案后通知对方应诉,组织庭审后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判决。法院出具离婚
判决生效后,便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好的自愿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有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是可以诉讼离婚的。
大家阅读到文章末尾这里,一定对《民法典》的离婚条件有所了解,心里的疑惑肯
定也解决了很多,不管怎么样,大家对待婚姻一定要慎重,而不是将之当作儿戏。
如果大家对婚姻问题还有很多,或者想要更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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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当然,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的,也会被准予,但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便会发给
离婚证。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1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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