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更新时间:2025-04-14 11:50: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icona pop)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

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

解释、补正解释。﹝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

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

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形式的侧面:

实质的侧面:明确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法益保护原则:

1,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非因之而获得利益。

2,法益侵害程度应成为决定法律后果的因素之一。

主观责任,是指只有行为人对所实施的

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责任能力以及

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

期待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责任主义原则:

个人责任,是指就行为人所实施的个

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第二章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也称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

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两个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

【法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法条】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国外犯得适用原则:

属人保护原则,(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

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

用本法。

【法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利益的犯罪,不

管犯罪人的国际和犯罪地的属性,缔约

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之内时便

行使刑事管辖权。

【法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

【法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从

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

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刑法失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形,①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

力终止或废止。② 新法的实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

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

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

从轻的原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

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第三章 犯罪概说

犯罪的分类:按理论分为重罪和轻罪、形式犯和实质犯、自然犯

和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法定分类为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是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的有机整体,因而是犯罪类

型。其次,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最后,犯罪

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的机能: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

罪与轻罪。

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本书采取两阶层体系,即犯罪构成由违法

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 违法构成要件(违法性与构成要件

概述、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要件(责任

与责任要件概述、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

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换言之,形式的违法性,是从形

式上将违法定义为违反实定法。实质的违法性包括法益侵害

说与规范违反说两种理解。

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将法律理解为客观

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

就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将刑法规范理解为对行为人的命令

性规范,因此违反刑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

只有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的行为,才谈得上有无违法性的问

题;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即对现实所引起的对法益

侵害或者威胁所做的否定评价,其基本立场是,刑法的目的是保

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医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

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

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

地考查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

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

事实。

行为无价值论,即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做的否定

评价。

构成要件概述

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构成要件是成立犯

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机能: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性

评价机能。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

据,而非纯粹的法律形式。在于违法阻却事由相关联的意义上,

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可谓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最终)

判断的关系。

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

行为主体

自然人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

特殊身份,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

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称为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

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

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

单位犯罪特点: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

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不是指

单位中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而定,由

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

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单位犯罪以刑法由明文规定为前提。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行为

行为的特征: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

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的,是意志的外在表现;行为必须是

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

实行行为:一般来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实行行

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

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不同。

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

义务。

注意: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

竞合现象,即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看是作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是不作为。

不作为的类型:真正(纯正)不作为和不真正(纯正)不作为。

不作为犯得成立条件:作为能力和作为义务。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也叫行为客体,一般指实行行为所用的物、人与组织(机

构)

行为对象是物、人与组织。

行为对象要么因为直接或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成为

构成要件要素,要么因为类型化的需要而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对象必须被行为作用。

结果

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

危险状态。

特点:因果性、侵害性与危险性、现实性、法定性、多样性。

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行为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无时间间隔;

结果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有时间间隔;

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结果而加重

其法定刑的情况。

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

同时消灭的情况。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但法益侵害的状态

仍在继续。如盗窃罪。

继续犯,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或构成要件也在持续。如危

险驾驶罪。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属于客观事实的判断,

责任无关。

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

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出应当作

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说: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

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

关系。

合法则的条件说:只有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

在一般的合法则的情况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

重要说:承认条件说所确立的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具体的构成要件

的意义与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确定结果归责

的范围。

客观归责理论: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

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

结果中实现,才

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该行为。

本书认为,在实行行为合法则地造成了结果的场合,比较容易认

定因果关系。以下是特殊情况: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偶行为导致某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

结果也会发生,(直接肯定因果关系)

②可替代的因果关系;

③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后果,

即使行为人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的发生的情形。(肯定

说)

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

生,但合并在一起就造成了结果。(肯定)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

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

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肯定)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略。(书本第183页。

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介入被害人、介入第三者、介入行为

人、两种以上介入并存。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A,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B,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C,关于防卫意识;

D,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A,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B,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C,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利益;

D,关于避险意识,本书认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F,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

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

由)

正当业务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法令的明文规定,

但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

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

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承诺范围)

B,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

诺能力)

C,承诺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结果。(承诺对象)

D,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F,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G,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之时;

H,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此外还有推定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和义务冲突。

第五章 责任要件

概念:责任也称有责性,是指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

人的非难。

责任要素的判断:本书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故意

过失时,必须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顺序,不能相反。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故意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结果的因

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以及侵害结果

提前或退后发生。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

乙对象出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

实仍属于犯罪构成的情况。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人由于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

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不阻却责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即抽象的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

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

(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

仅成立犯罪故意未遂;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

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也称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指

尽管不存在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

的情形。(阻却故意)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过失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

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犯认定】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具有实行行为和结果回避

可能性。

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

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认定为故意犯罪)基于同样理由,行为人的过失行

为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

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不限于法益侵害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

态)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

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

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

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犯罪行为对

犯罪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关系:先有动机后有目的,一个动机可以有多个目的)

】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有责

责任阻却事由

性事由。

刑法上的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⑴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

与结果的能力,也称认识能力。⑵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

行为的能力。

责任能力的判断:对责任能力要进行医学与法学判断,首先判断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行为人是

否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

行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法条】

果,经法定程

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

一时陷入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

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使自己陷入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

的行为,成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

行为成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上述状态

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本书认为,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进而

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

定。

责任能力与法定年龄:法定年龄(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法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违法可能性的认识:(本书立场)

1 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

性,或者说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刑法

所禁止。

2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之外的独立的责任要

素,而且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必须具备的要素;缺乏违法

性认识的可能性,意味着没有责任,因而也可为责任阻却

事由。

▲注意,两者并不矛盾。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

的违法性,意味着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就可以

了。

违法性的错误及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

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也称禁止的错误。

直接的禁止错误:即就禁止规范的存在有认识错误的情形。

间接的禁止错误:即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但错

误地认为,在其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因而并不违法。

涵摄的错误: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

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不阻却故意)

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

2 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量的具体契机

3 必须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

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

行为而实施其它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站在法益保护的立场,根据行为人当时

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以及附随情况,通过具有行为人特性的其

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

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认识错误:

A 积极的错误,指原本并不存在丧失期待可能性的事情,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分情况讨论)

B 消极的错误,指原本存在丧失期待可能性的事情,但行为

人误以为不存在。

第七章 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成为犯罪的特殊形态。这些特

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法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

特征:A,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D,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法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征: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1 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犯,加重犯未遂而基本犯既遂、基

本犯既遂而结合犯未遂的情形)

2 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未遂)

3 行为犯,是指施行了(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

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本书认为,行为犯是行为和结

果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犯存在未遂。

4 企行犯,原本只是未遂但刑法将其作为既遂来对待的犯罪。

5 加重的构成要件及量刑规则。(构成)

犯罪未遂的类型:

A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 未造成侵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侵害结果的未遂。

C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

楷哥主张,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而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

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

具有犯意,其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

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

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

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

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成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

4 中止的客观性,不只是一种心理状态的转变,而且在客观

上有中止行为。

5 中止的有效性,不管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

原本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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