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司法司法解释⼀
(2018年3⽉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1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018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公司法司法解释⼀
第⼀条公司法实施后,⼈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为或事件发⽣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
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为或者事件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
确规定时,可参照适⽤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条第⼆款、第七⼗四条第⼆款规定事由,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
期限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的180⽇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
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再审时,不适⽤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公布之⽇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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