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效劳收费管理实施
方法
上海市律师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律师效劳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
律师效劳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开展
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效劳收费管理方
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
人提供法律效劳的收费行为适用本方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
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效劳,可以执行本方
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效劳所在地的收费规
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效劳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
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效劳报酬的
行为。
第四条 律师效劳收费应遵循公开公
平、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效劳质量,合
理控制效劳本钱,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
效劳。
第五条 律师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以下法律
效劳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
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 本市律师效劳收费的政府指导
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
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制定并发
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
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效劳
师效劳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
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
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
律师效劳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
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
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
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
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
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那么由
市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
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
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
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
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
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
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
当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
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
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
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
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
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
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下案件的委托人,律师
事务所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效劳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
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国家赔偿案件;
〔六〕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当律师效
劳费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
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师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
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效劳工程、收
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
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效劳收费的相关信息,与
委托人签订律师效劳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
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工
程、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
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效劳收费合同或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
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
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工程或者改变收费数
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
面协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
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
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
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
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
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
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结算上述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
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
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局部,
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
师效劳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效劳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
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
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
用。
第二十一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
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
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
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效劳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
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
合同法?的原那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效劳收费发生争议
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未达成调解
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
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
条例?实施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效劳收费管理
方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工程、重复收费、
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本钱的收费进行不正
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效劳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实施行政处分: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效
劳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
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
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效劳收费合法票据,不
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
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
律师效劳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市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
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效劳收费的标准、
指导,依据行业规那么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
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
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
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市开展改革委和
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2年7月1日
起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
发<上海市律师效劳收费管理方法〔试行〕>和<
上海市律师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
的通知?〔沪价费〔2001〕08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律师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根据?律师效劳收费管理方法?、?上海市律师
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
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效
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效劳
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
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
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
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以下比
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局部收费比
例为8%-12%,收费缺乏3000元的,可按3000
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局部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
元〕局部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局
部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局部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
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
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
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局
部,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
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根底
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
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
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
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
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
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
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
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
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
起减半收取。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3:37: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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