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尊老爱老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赡养老人不仅是个人义务也是法
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推荐的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
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
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
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
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
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
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
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
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
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
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
行的,父亲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
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
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
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
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
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
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
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
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
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
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
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
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
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
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
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
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
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
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
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
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
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
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
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
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
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
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
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
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
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
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
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
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
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
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
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
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
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
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
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
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
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
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 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
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
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
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
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
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
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 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
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
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3:3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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