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处罚
作者:徐振科 刘燕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
摘 要:本文从窝藏包庇罪处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土壤、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司法
实践三个方面论述了对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从宽处罚的理由,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窝藏包庇罪;近亲属;从宽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30-01
作者简介:徐振科(1975-),男,汉族,硕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
向:刑法学;刘燕(1983-),女,汉族,硕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
犯罪学。
我国刑法第310条和362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
16周岁且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由于刑法忽视了近亲属这一特殊体,法学
界提出了诸多建议。有学者建议将亲属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外)祖父母以及(外)孙子女,同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结果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1]限制隐匿的罪种,规定国事重罪不得隐匿,对危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犯
罪,亲属不得隐匿。[2]学者们的建议虽有差异,但均认为对于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应从宽处
罚。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下面简要阐述理由。
(一)具有历史传统和现实土壤
“亲亲相隐”为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所提出,西汉时“亲亲得相首匿”得以入律,唐代则明确规
定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者减刑,以后历代封建王朝虽有变化但基本上沿用唐律,民国时期仍
然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尤其注重历史传统的国家,“亲亲相隐”这一观念已
深深植根于民众内心。同时,从当代世界有关窝藏包庇罪的立法现状来看,许多国家对近亲属
犯窝藏包庇罪的处罚普遍作了例外规定。日本、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为使近亲属免
于刑事处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英美刑法中虽然没有“容隐”的规
定,但英美证据法中却有“夫妻互隐”的特权规则。总之,法律对亲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
几乎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3]再者,民事法律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在近亲属之间规定
了诸如赡养、抚养、扶养等种种义务来维持家庭和社会的正常运转,那么近亲属之间基于亲情
而做出窝藏包庇行为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有学者指出:让法律和亲情相融而不是相背,在国家
法律制度体系中给予血缘亲情一定的自由空间,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软化国家
法律的残酷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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