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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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网络舆情信息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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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黄卫

李某自201**1日起至201**20日在宏达公

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4日,

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

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

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

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

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

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

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

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

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

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

表达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

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担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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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

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

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

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1日起至

201**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

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

用人单位应担负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

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

时效应自201**1日至20***31日止。

本案李某时至201**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

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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