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黄卫
李某自201*年*月1日起至201*年*月20日在宏达公
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年*月14日,
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
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
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
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
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
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
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
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
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
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
表达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
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担负的
1 / 2
【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
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
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
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
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
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年*月1日起至
201*年*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法
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
用人单位应担负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
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
时效应自201*年*月1日至20**年*月31日止。
本案李某时至201*年*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
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2 / 2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0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941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