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登记离婚程序
《民法典》实施后,最新登记离婚程序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
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其次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
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
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
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依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
明结婚证遗失并供应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
记员可依据当事人供应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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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
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
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情愿离婚的,可以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供应,
但需书面说明状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
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
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
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终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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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
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
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
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
与存档件一样,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
××日”的长方形红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
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
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
××××年××月××日”的长方形红印章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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