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登记离婚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5: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四六级考试时间安排)

《民法典》实施后,登记离婚程序

《民法典》实施后,最新登记离婚程序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

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其次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

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

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

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依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

明结婚证遗失并供应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

记员可依据当事人供应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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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

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

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情愿离婚的,可以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供应,

但需书面说明状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

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

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

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终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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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

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

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

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

与存档件一样,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

××日”的长方形红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

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

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

××××年××月××日”的长方形红印章并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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