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宝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3: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克里斯蒂娜阿奎莱拉)

李成宝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

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02行终49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勇周建忠刘彩霞

【审理法官】严勇周建忠刘彩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成宝;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李成宝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李成宝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磊

【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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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成宝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王佐镇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

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王佐镇政府提交

的证据3中的《告知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宜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对其他证据材

料的认证意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

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佐镇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

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王佐镇政府

2019927日收到李成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出具了登记回执,后于201910

22日作出《告知书》,并及时向李成宝邮寄送达,故王佐镇政府所作《告知书》在步骤、

期限、形式等方面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本案中,根据李成宝向王佐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描述,李成宝实质是以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名义就相关政策问题进行咨询,现王佐镇政府根据李成宝的申请提供了有

关文件,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作出的《告知书》亦无错

误。李成宝诉请撤销《告知书》等主张,缺乏相应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成宝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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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成宝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等上诉

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李成宝负

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35:21

【一审法院查明】2020120日,一审法院查明认定,2019927日,李成宝向王佐

镇政府申请公开“关于2013328日以前,既有违法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的信息,王

佐镇政府于当日受理。经调查核实,20191022日,王佐镇政府作出《告知书》,并将

《告知书》送达李成宝。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的相关规定,王佐镇政府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应当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

请人。本案中,王佐镇政府收到李成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作出《告知书》,

公开了相关信息,并无不当。李成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

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成宝的诉

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成宝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并判令王佐镇政府依法公开其依申请信息。

李成宝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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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02行终493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成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

镇长青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武超。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成宝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91022日,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佐镇政府)针对

李成宝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王佐镇(2019)第156-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我们于2019927日受理了您提出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王佐镇(2019)第156-回。所需信息的内

容描述为:‘关于2013328日以前,既有违法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经在我机

关档案中查,存有下列文件(详见下列公开文件)。为充分发挥该信息对人民众生

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2014)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们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该政府信息:邮寄,

具体为:《关于印发〈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专指办发〔201613号)。”

李成宝向一审法院诉称,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927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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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佐镇政府申请公开“关于2013328日以前,既有违法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

王佐镇政府于20191022日下发《告知书》,与我的申请相距甚远。我诉请一审法

院判决撤销《告知书》,责令王佐镇政府公开我申请的真实信息。

被告辩称 王佐镇政府向一审法院辩称,我机关的答复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

效,李成宝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我机关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成宝的诉讼请

求。

一审法院查明 2020120日,一审法院查明认定,2019927日,李成

宝向王佐镇政府申请公开“关于2013328日以前,既有违法建设的相关政策文

件”的信息,王佐镇政府于当日受理。经调查核实,20191022日,王佐镇政府作

出《告知书》,并将《告知书》送达李成宝。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

开规定》的相关规定,王佐镇政府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

责,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王佐镇政府收到李成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

理,作出《告知书》,公开了相关信息,并无不当。李成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

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成宝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成宝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并判令王佐镇政府依法公开其依申请信息。

王佐镇政府未对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诉讼期间,王佐镇政府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北京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用以证明李成宝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登记回执,用以证明

受理李成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告知书》、挂号信信封、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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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查询结果;4、《关于印发〈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专指办发〔201613号)。证据3-4用以证明王佐镇政府作出《告知

书》并送达李成宝。

在一审法院诉讼期间,李成宝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王佐镇政府所提证据具备真实

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王佐镇政

府提交的证据3中的《告知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宜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对

其他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

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佐镇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

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

中,王佐镇政府在2019927日收到李成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出具了登记回

执,后于20191022日作出《告知书》,并及时向李成宝邮寄送达,故王佐镇政府

所作《告知书》在步骤、期限、形式等方面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

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李成宝向王佐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

公开的内容描述,李成宝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名义就相关政策问题进行咨询,

现王佐镇政府根据李成宝的申请提供了有关文件,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的行为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据此作出的《告知书》亦无错误。李成宝诉请撤销《告知书》等主张,

缺乏相应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成宝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成宝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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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等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李成宝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周建忠

刘彩霞

二〇二〇 二十八

贯志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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