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2:29: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英文字母)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常能在电视报刊上刊登某某某的刑事案件始末,并且常常被主

持警官嘱咐广大众要吸取教训,于是很多观众都会觉得正在播报的

案件跟罪名越来越耳熟。下面由 为你详细介绍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

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

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

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

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

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妇女、奸淫幼女

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二人以上妇女的;致被

2

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

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人多次的,以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

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

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

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

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

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

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

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5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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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的,可以在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次数、犯罪

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多次,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数额确定量刑

起点,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

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

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

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7

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

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

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8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

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甲基

五十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

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甲基

十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人次、

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9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的;

(3)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的;

(2)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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