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常能在电视报刊上刊登某某某的刑事案件始末,并且常常被主
持警官嘱咐广大众要吸取教训,于是很多观众都会觉得正在播报的
案件跟罪名越来越耳熟。下面由 为你详细介绍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
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
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
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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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
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
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妇女、奸淫幼女
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二人以上妇女的;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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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
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人多次的,以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
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
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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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
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
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
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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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
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
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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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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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的,可以在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次数、犯罪
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多次,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数额确定量刑
起点,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
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
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
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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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
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
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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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
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甲基
五十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
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甲基
十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人次、
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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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的;
(3)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的;
(2)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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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1:21: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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