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法是怎样的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法
审查起诉是⼀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
进⾏,审查起诉的具体⽅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各级⼈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
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
⽆《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搜查证、
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
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员询问。
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讯问犯罪嫌疑⼈是⼈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
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
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意义重⼤,必须依法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
问只能由检察⼈员进⾏,讯问犯罪嫌疑⼈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并且
⾸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的陈述情况和阅
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应当个别进⾏,并注意做好
笔录。
4.听取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委托的⼈的意见。⼈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3⽇
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并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询问
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委托的⼈,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
被害⼈是犯罪⾏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较了解,因⽽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对被害⼈
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犯罪嫌疑⼈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化⽔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
回答检察⼈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代为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和犯罪
嫌疑⼈、被害⼈委托的⼈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
⼈委托的⼈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员进⾏,并须向他们出⽰⼈民检察院的证明⽂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
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5.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侦查
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遗漏了罪⾏或同案⼈,需要补充进⾏有关专门调查等⼯
作的⼀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交付⼈民法院审判。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种是由⼈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这种形式⼀般适⽤于
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种是
由⼈民检察院⾃⾏侦查。这种⽅式⼀般适⽤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
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的,⼈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重新收集或鉴定。⽐如⼈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
依照当事⼈的请求,应当⾃⾏对犯罪嫌疑⼈或被害⼈进⾏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
资格的⼈员参加。⼈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员提供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
以进⾏鉴定。对证⼈证⾔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
为限。这⼀规定是为了防⽌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的
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了重⼤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
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意见的形式移送⼈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民检
察院。
6.作出决定。⼀般来说,⼈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审查起诉,应当⾸先全⾯阅卷,出疑点、⽭盾后,再有的放⽮
地讯问犯罪嫌疑⼈,听取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委托的⼈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
况,根据需要作进⼀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员对案件经过⼀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
《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
起诉部门负责⼈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对案件进⾏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起诉或者不起诉。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1:0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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