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7 02:39: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瑞思学科英语)

劳动法规定⼯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常⽣活中,⼯伤意外是常有的事情,受伤后就需要赔偿。那么劳动法规定的⼯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其中相关的

知识你都了解多少?在此店铺⼩编将会为⼤家带来其中详细相关的知识进⾏解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规定⼯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标准如下

《⼯伤保险条例》

第三⼗三条 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伤职⼯

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四条 ⼯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

⽣活护理费。

⽣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

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五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

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

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

⾦补⾜差额;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

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六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

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

⾦,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三⼗七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

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

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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