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与张继红、陈卫民侵权责
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96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国鹏叶志超钟雯
【审理法官】吴国鹏叶志超钟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张继红;陈卫民
【当事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张继红陈卫民
【当事人-个人】张辉张继红陈卫民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
【代理律师/律所】卢文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文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文彪孙雷
【代理律所】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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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
【被告】张继红;陈卫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2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
激光雕刻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1.83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11:44:18
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与张继红、陈卫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96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注册号为441××××××××1114。
经营者:张辉。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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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民。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与被上诉人张继红、陈卫民侵
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2780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2780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1.83元,
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叶志超
审判员 钟 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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