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与张继红、陈卫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4: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2008欧洲杯分组)

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与张继红、陈卫民侵权责

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19民终9614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国鹏叶志超钟雯

【审理法官】吴国鹏叶志超钟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张继红;陈卫民

【当事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张继红陈卫民

【当事人-个人】张辉张继红陈卫民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

【代理律师/律所】卢文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文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文彪孙雷

【代理律所】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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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

【被告】张继红;陈卫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1971民初12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

激光雕刻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1.83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11:44:18

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与张继红、陈卫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9民终961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注册号为441××××××××1114。

经营者:张辉。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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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民。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与被上诉人张继红、陈卫民侵

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1971民初12780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1971民初12780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辉、东莞市寮步科艺激光雕刻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1.83元,

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叶志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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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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