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传《全⾯征收房产税⽅案》局部版
全⾯征收房产税⽅案,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2013年12⽉31⽇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 质房产档案录⼊电⼦信息库,并建⽴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013年12⽉31⽇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不得以任何借⼝推延;
2014年12⽉31⽇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不得以任何借⼝推延;
2014年1⽉1⽇起,全国所有城市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执⾏;
2014年1⽉1⽇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1⽇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
地省级⼈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1⽇应相隔6个⽉,以为各地留出⼀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套住宅,贷款利率⼀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基本住
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购买第⼆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付五成以上;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
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1⽇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均建筑⾯积80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
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
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
5、……
6、房产所有⼈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和个⼈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所得税收⼊,由地⽅政府⽀配,专项⽤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
⽤于其他社会保障类⽀出的,须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原《房产税暂⾏条例》有关个⼈住宅可按租⾦收⼊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收⼊的
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仅有的⼀套⾃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民政府确定。
⼆、CAIZHEG部、GUOJIASHUIWU总局、ZHUJIA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律征收20%个⼈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1⽇起,
对家庭⼈均建筑⾯积80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律按20%的税率⼀次性征收个⼈所得税,但是,该
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
纳的个⼈所得税,则该项个⼈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均建筑⾯积80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的1%征收个⼈所得
税,抵扣⽅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的1%征收个⼈所得税,抵扣⽅法如上。
2、转让家庭⼈均建筑⾯积80平⽅⽶以上的住宅,房主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级资质的房地产评
估机构,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评估,作为计税依据。
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由卖房⼈承担,作为丢失原 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个⼈出租住宅,其租⾦收⼊须按20%缴纳个⼈所得税;个⼈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按租⾦收⼊的12%缴交房产
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对转让个⼈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9:20: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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