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等文件的指导意见,
结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现将2008年6月1日启用的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
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实习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无不良执业记录,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没有被投诉且立案的记录;
5、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
(一)网上申请;
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
“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 →按照要求填写网
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 →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实习律师备
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
(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持2003年以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复印件;
(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
注意事项:
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
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
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
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
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C、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存档证明须注明以下内容:a、存档性质为
“个人存档”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存档机构建立“集体档案”存档
性质可为“集体存档”;b、自递交申请材料当日起算存档期限在1
年以上,时间不足不予受理。
(3)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a、外省户籍申请实习人员须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暂
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b、农业户口暂无人事档案人员,须先办理“招工”手续(相关手续
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具有此项业务的存档机构),“招工”手续
办理后可建立人事档案,即可按照申请要求提供人事档案。
C、档案暂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须将档案转存至符
合申请要求的存档机构。
(4)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资格确认保证证明;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
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有效期15天。
(6)兼职实习人员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主要指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
证)。
(7)《实习协议》复印件(以全国律协范本为唯一标准);
注意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必须提供签署完毕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协议》材料,各律师
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此协议,不按要求签署《实习协议》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律
师协会将不予受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如发现担保证明与事实不符,将根据行业纪律处分相关
规定予以查处。《实习协议》范本需在律师工作管理平台上下载。
(8)律师事务所意见;
(9)同底板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4、核发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递交材料后,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核,三十日内对合格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
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该证工本费初次领证不收取)。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实习律师
培训的规定,参加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在一年的实习
期内必须完成实习律师集中培训。
注意事项:
A、实习律师培训报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步骤:登陆首都律师网
()→点击北京律协实习律师预报名系统→进入后按照提示进行报名。
B、实习律师培训将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培训方式。
2008年6月1日前,取得《实习律师证》的实习人员,务必在1年的实习期内参加北
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此范围人员仍然采用原有5天的培训办法,同时报名方
式不变。旧培训办法定于2009年5月30日正式取消,届时仍未参加实习律师培训的人员将
按照新的培训方式参加培训。2008年6月1日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
习人员,将按照新的培训办法执行,届时将制定新的培训及报名办法。
五、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
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
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实习人员资格注销或申请转所
(一)实习律师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律师注销登记表(需在
律师工作管理平台上下载),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二)6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律师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
律师申请手续。申请实习律师资格注销的人员,不得在实习期内连续转所三次以上,超过三
次以上将不予受理。同时申请实习律师注销人员不能在实习期三个月内提出注销申请(以《申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的日期为准),时间不足不予受理。注销实习资格在10个工作日
内完成。
七、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丢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操
作程序如下:
(一)在正规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例:《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
(二)登报挂失7天后,持律师事务所补办申请、报纸原件、一张一寸照片,到北京市律师
协会申请补办。
(三)经核实无误,7天后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注意事项:
A、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办申请,只须注明该实习人员基本情况、补办理由即可,须加盖公
章。
B、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协会收取工本费5元。
八、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中断实习的,应当及
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操作程序如下:
(一) 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XX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转所实习的申请”;
3、接受申请人继续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收该申请人实习的“接受函”;
4、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
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A、 “转所实习的申请”,只须写明转所原因即可。
B、“接受函”,注须写明接受理由及接受决定即可,须加盖公章。
(二) 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更名申请”;
3、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
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更名申请”,只须写明更名理由即可。
九、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
6月1日起,凡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到期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申请转正材料中的“实习鉴定”部分,将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要求申请转为执业(专职
或兼职)律师的人员,必须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书》,北京市律师协会按照《实
习律师考核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资格,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员,协会将在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签署申请人符合成为
执业律师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协会将出具不符合成为执业律师的书面决定,并
交至申请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书是否取得仍将作为此鉴定的必备要件
之一。《实习律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将另行通知。
注意事项:
在《实习律师考核办法》未正式出台之前,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只需向北京市律师
协会提供本人《实习鉴定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即可办理。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2008年6月1日起,每周五全天进行实习材料的集中审核工作,不受理律师事务所
递交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周一至周四无特殊原因均正常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实习律师
备案申请,协会将在三十天内予以办理并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实习律师
网上申请单状态显示“审批通过”后即可到提交备案机构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2008年6月1日起,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提交本所实习人员备案申请事宜,必须由本
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实习律师本人递交材料,协会将不予受理,
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事宜的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协会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
工作管理平台”均刊登有办事流程,不详之处可以认真参阅。
如有补充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另行发布,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律师协会。
:58575557、58575562、58575555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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