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出庭作证义务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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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出庭作证义务有何规定
鉴定⼈出庭作证是指鉴定⼈根据⼈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
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及法院的当⾯直接的质问。鉴定⼈出庭作证的⽴法根据在于,鉴定结论是⼀种⾔词证据,按
照直接⾔词审理的原则,鉴定⼈出庭作证是⼀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结论进⾏质证的⼀种正当程序和必要⽅式。在司
法实践中,鉴定⼈确因特殊原因⽆法出庭的,必须经⼈民法院准许,才可以⽤书⾯形式答复当事⼈的质询。
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鉴定⼈出庭作证例外的情形与证⼈出庭作证例外情形的区别。由于证⼈对个案来讲是特
定的,在诉讼上具有不可替代性,⽽鉴定⼈是法院指定或当事⼈委托的,具有可更换性与替代性,因此在⼀般条件
下,即使鉴定⼈客观上确实难以出庭作证,那么也可及时更换鉴定⼈,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此外,鉴定⼈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外。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员、公诉⼈、
被告⼈以及其法定代理⼈、辩护⼈、诉讼代理⼈等诉讼参与⼈对鉴定结论提出的问题进⾏回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遇到与本案⽆关或涉及不宜公开的个⼈隐私等问题的提问情形时,鉴定⼈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许⽽拒绝回答。
公诉⼈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鉴定⼈出庭作证,或者出⽰证据。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举证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辩护⼈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鉴定⼈出庭作证,或者出⽰证
据。
控辩双⽅申请证⼈出庭作证,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准许;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的,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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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1 11:13: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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