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要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1: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英文职位大全)

犯罪主要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类的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

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实施以下行

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

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

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

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

出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基金、出售虚

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

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

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

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

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

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

其吸收资金的。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数额较大的

行为。集资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

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集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

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

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方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

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

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

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

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

罪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

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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