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要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类的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
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实施以下行
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
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
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
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
出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基金、出售虚
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
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
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
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
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
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
其吸收资金的。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
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数额较大的
行为。集资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
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集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
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
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方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
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
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
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
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
罪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
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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