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
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公布日期】2003.06.03
• 【文 号】商标案[2003]60号
• 【施行日期】2003.06.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
的批复
(商标案[2003]6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2003]86号)收
悉。现批复如下:
一、“槟榔”是水果的一种。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
下简称国际分类),“鲜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31类第5组“未加工过的水果及
干果”;“加工过的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第4组“腌渍、干制水果及制
品”。“槟榔”与国际分类第29类第11组“加工过的坚果”类似组名下的商品
不类似。
二、“含醋饮料”应为一种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饮料,属于国际分类
第32类第2组“不含酒精饮料”,与国际分类第30类第15组“醋”商品不类
似。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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