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1: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19日发(作者:赔礼道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

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公布日期】2003.06.03

【文 号】商标案[2003]60

【施行日期】2003.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

的批复

(商标案[2003]6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2003]86号)收

悉。现批复如下:

一、“槟榔”是水果的一种。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

下简称国际分类),“鲜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31类第5组“未加工过的水果及

干果”;“加工过的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第4组“腌渍、干制水果及制

品”。“槟榔”与国际分类第29类第11组“加工过的坚果”类似组名下的商品

不类似。

二、“含醋饮料”应为一种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饮料,属于国际分类

32类第2组“不含酒精饮料”,与国际分类第30类第15组“醋”商品不类

似。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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