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有效期限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
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
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
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
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
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
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
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
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2011年的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了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
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以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建设工程、政府
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
理。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
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
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
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
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
15%。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
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
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
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
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
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
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
[2013]14号)。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
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七条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
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
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
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
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
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
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
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
(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八条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
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投标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10]61号)同时废止。局和中心其他有关
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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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10:43: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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